【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加强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天津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14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电子邮件:ssfjffycjd@tj.gov.cn)
2025年11月5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正常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诚信评估,并将机构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不同等级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行业信用分类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动态调整、公开公正、奖惩并举等原则,突出精准化、差异化管理,持续推动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效能提升和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信用体系。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信用等级评估依据司法鉴定机构诚信
等级综合评估结果予以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
(二)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
(三)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
(四)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85分,包括以
下内容:
(一)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情况;
(六)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
(七)执行公示情况;
(八)其他情况。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加分指标15分,包括以
下内容:
(一)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二)司法鉴定科研活动情况;
(三)能力验证情况;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业务案例入选采纳情况;
(六)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指标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年度司法鉴定工作重点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次,以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执业等情况为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出现影响诚信等级的重大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实时更新评估结果。
第三章 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加大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司法鉴定机构激励、扶持力度,常规监管B级司法鉴定机构,加大C级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力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评估结果为D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监管,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激励与常规监管相结合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等行政检查监督抽查频次和案卷抽查数量。
(二)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被推荐参评表彰奖励、媒体宣传或推送使用部门等;
(三)在行业协会换届、增选协会理事、监事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四)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诚信等级为B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常规监管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适当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等行政检查监督抽查频次和案卷抽查数量。
(二)鼓励参评表彰奖励、媒体宣传等活动;
(三)在行业协会换届、增选协会理事、监事时,鼓励参加评选。
(四)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诚信等级为C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双随机、一公开””、案卷抽查的必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和案卷抽查数量。
(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启动蓝色预警,机构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定期约谈。
(三)取消参评表彰奖励、媒体宣传等活动,并建议使用部门慎重选择;
(四)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诚信等级为D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严格监管和限期整改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日常检查的必查对象,对其检查发现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加强监管;
(二)整改完成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新评估。经重新评估结果仍为D级,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评估,司法鉴定机构经过整改后已达标的,评估结果可由D级调整为C级。
(三)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双随机、一公开””、案卷抽查的必查对象,进一步加大检查频次和案卷抽查数量。
(四)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启动黄色预警,必要时可启动红色预警,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定期约谈。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诚信等级评估结果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天津市分册)》、门户网站、12348天津法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或共享给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供其在委托鉴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中参考。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适当位置公示其最新诚信等级结果。
第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将评估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天津)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当事人在与司法鉴定机构建立法律服务关系时,可以通过查询其信用等级,降低信用风险。
第十九条 市司法鉴定协会根据相关法规及本办法制定《天津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自律公约》,对会员机构开展信用承诺,依据会员机构履行践诺情况开展行风评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为加强司法鉴定行业信用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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