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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安排,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711日。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将书面意见建议直接寄送天津市司法局立法一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邮政编码:3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箱反馈意见,传真:022-83597829,电子邮箱:ssfjlfyc@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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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正文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改革创新

第四章开放合作

第五章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和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天津滨海新区的示范带动和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滨海新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市纳入天津滨海新区管理的其他区域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条【功能定位  滨海新区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打造成为国内大循环北方枢纽和国内国际双循环重要战略支点,发挥京津冀战略合作功能区、“一基地三区”核心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区功能,建设成为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美丽滨海新城。

条【改革创新  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体制改革,推进金融、自然资源数据资源等管理创新,发挥改革先行先试作用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滨海新区加快实施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升质量,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条【营商环境滨海新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滨海新区应当建立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探索水电气热等生产要素自主定价、市场化交易绿电直供及相应的制度措施,完善公平合理的要素资源体系。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支持协调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和支持滨海新区各项改革创新,组织推动滨海新区与其他区协调发展。

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

条【京津冀协同  本市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建立健全滨海新区与北京城市副中心、河北雄安新区协同联动协作机制,推进京津冀区域一体化、京津同城化制度创新,健全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机制,深化重点领域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创新。

滨海新区落实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总体部署,承接和发展符合“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的非首都功能,加强滨海新区与北京城市副中心河北雄安新区错位联动发展,支撑京津冀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

条【津滨协同  滨海新区应当落实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重大决策,推动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理、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便捷联通的城市格局。

条【港产城融合发展  滨海新区应当以港聚产、以产兴城,推进港产城协同联动完善港口带物流、物流带经贸、经贸带产业、产业带城市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条【新区政府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履行政府职能,健全决策机制,改革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权力监督,推进政务公开。

条【职能清单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履行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滨海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组织落实国家和本市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统一推进综合交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落实港产城融合发展;

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条【权力下放  赋予滨海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事项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具体事项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条【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简化审批程序,根据改革实践需要和国家相关要求,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

条【执法改革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指导经济功能区健全落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公共服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为社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十六条【融合发展机制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创新经济功能区与相关街镇融合发展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经济功能区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

根据经济发展和创新实践的需要,滨海新区在街镇产业园区探索推进法定机构改革。

条【经济功能区  滨海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和服务经济功能区的改革发展,为经济功能区的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开放、宽松和便利的环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等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履行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能,接受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改革创新

第十条【改革原则】  赋予滨海新区更大的自主改革、创新权。滨海新区应当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改革系统集成,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推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条【创新驱动  滨海新区应当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完善自主创新机制,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搭建创新服务平台,培育引进创新主体,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支持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提供可复制经验

加强同天津天开高教科创园等园区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体系配套融合。支持天开科创城建设京津冀协同创新示范区、城市更新样板区和制度集成创新试验区。

二十条【协同创新  滨海新区应当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完善创新功能互补机制,构建产学研协作新模式,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支持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高质量发展,构建有滨海特征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保障科技创新载体空间,打造“北京研发、天津转化”最佳承载地。

第二条【产业创新  滨海新区应当构建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石化、汽车、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发展壮大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培育生物制造、细胞和基因治疗、脑科学与智能医学、自主信创、深海探采、空天利用、先进能源、新型材料等未来产业

创新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模式,推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手段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数据管理、数据交易、数据跨境及数据评价机制。推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支持创新主体在可控范围内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新产品、新服务的应用。

第二条【金融创新  滨海新区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原则,推进金融改革创新,鼓励国内外金融要素市场、资本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业相关服务机构向滨海新区聚集,支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增强租赁、商业保理等行业国际竞争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效,加快建设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核心区。

二十条【消费创新】  滨海新区应当发掘特色产业产品市场潜力,构建畅通高效的产销链条,探索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增加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培育发展自有品牌,建设国际消费中心重要承载地。

条【交通枢纽建设  滨海新区应当优化提升港航功能,推进临港配套设施和服务提质升级,强化资源配置能力支持建设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加快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发挥港口优势,增强天津港辐射能力

滨海新区应当充分利用空港资源,加快建设区域航空枢纽,大力发展航空物流产业,发挥海空联动作用。

滨海新区应当充分发挥陆海内外联动优势,构建铁水联运为特色的中欧(亚)班列集结中心

条【航运服务  滨海新区支持航运服务业发展,培育航运服务新生态,建设国际航运服务集聚区,推动航运总部经济、航运物流、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法律服务、航运文化、航运科技等发展,提升航运服务质量

条【人才改革  滨海新区应当推进人才发展工作改革制定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保障措施。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政策支持和服务。

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

条【海洋发展  滨海新区应当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培育和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推进陆海统筹协同发展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推动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加强海洋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八条【合作共建】滨海新区应当发挥产业聚集优势和辐射功能,完善产业转移利益共享机制,通过产业发展互补、资源要素对接等,创造条件带动其他区共同发展。

滨海新区应当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探索推动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三区管理机制创新政策互相复制推广提升先行先试联动效应和综合竞争力。

条【制度创新  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滨海新区改革和创新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关规定,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关决定、决议,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根据本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围绕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各经济功能区发展等重点工作,依法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滨海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十条【组织保障】  鼓励在滨海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过程中勇于探索敢于担当,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环境

在滨海新区开展创新改革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要求,勤勉尽职,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依规免除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开放合作

条【开放格局滨海新区应当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交流合作,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塑造通道型、平台型、海洋型、制度型、都市型开放新优势,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

条【先行先试  滨海新区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高质量发展需要,探索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内容及相应的制度措施。

条【外商投资】  滨海新区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滨海新区依照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落地落实

条【对外投资  滨海新区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境外投资服务平台,优化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境外投资综合服务,提升境外投资质量效益

条【跨境贸易  滨海新区应当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贸易、市场采购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发展,推进对外贸易便利化。

滨海新区应当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增强服务贸易发展活力,支持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

条【口岸服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支持口岸查验机构优化通关流程和服务,加快口岸监管模式创新,推动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化。

条【自由贸易试验区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天津试验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更大范围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首创性、集成式探索,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以贸易、投资、资金流动、交通运输、人员往来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为重点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与北京、河北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探索建立京津冀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机制。

支持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和示范基地建设和发展,复制推广制度创新成果推动政策互动、优势叠加。

十八条【综合保税区滨海新区应当支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创新,推动综合保税区功能升级和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综合保税区天津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

十九条【知识产权】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国际合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竞争力。

滨海新区应当强化知识产权市场化价值增值积极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构建跨区域协同、多部门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条【涉外纠纷解决】  滨海新区应当建立健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联动机制,探索开展涉外商事调解工作支持建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健全与国际调解规则相衔接的商事调解机制。

支持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在滨海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提高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第五章 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十一条【社会治理  滨海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十条【教育服务  滨海新区支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推进产教融合、职普融通、科教融汇,持续提升教育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十三条【卫生健康  滨海新区支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发挥区域优势深化多元办医模式,拓展智慧医疗应用场景建设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滨海新区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互补

滨海新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天津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四十四条【养老托育】滨海新区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创新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模式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

四十五条【就业促进与保障】  滨海新区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滨海新区应当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保障平等就业权利,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四十六条【文化发展】  滨海新区坚持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加强优秀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加大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革命文化遗址、工业文化遗存、名人故居等保护力度,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四十七条【智慧城市  滨海新区应当深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探索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运营路径,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

四十八条【韧性安全】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防灾体系建设,做好海堤、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应急避难场所等防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应对能力,做好洪涝、台风、风暴潮、海冰等灾害的预防工作。

四十九条【生态保护  滨海新区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和提高整体环境质量。

五十条【绿色低碳】  滨海新区应当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支持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低碳领域技术研发、标准制定、成果转化产品应用等方面开展探索,推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少能源消耗支持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

滨海新区应当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鼓励新能源领域技术创新、体制创新和模式创新。

市支持滨海新区国家循环经济战略布局中发挥引领作用,着力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打造全国性、功能性的资源回收再利用平台。

五十一条【绿色交通  滨海新区应当构建绿色交通体系,推行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积极发展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推动交通运输结构优化,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条【海绵城市】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十三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2024年国务院出台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赋予滨海新区新的重大任务和历史使命。为了保障和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天津滨海新区的示范带动和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滨海新区政府起草了《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滨海新区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为指引,按照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对滨海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开放合作、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共六章53条,相较于原条例,修改35条、新增18条、删除22条,重点修改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理清滨海新区的管理体制;二是赋予滨海新区更大的自主改革和创新权;三是完善滨海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四是推进滨海新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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