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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对《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市侨办起草了《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天津市司法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邮编:3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者电子信箱反馈意见,传真:022-83597752,电子邮箱:ssfjlfsc@tj.gov.cn。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914日至1013日。


2024914

草案正文

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修改)

(送审稿)

第一条为加强华侨捐赠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华侨捐赠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华侨投资企业自愿无偿向本市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活动。

第三条 捐赠人的捐赠用于下列公益事项: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七)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华侨捐赠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自愿无偿原则。

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捐赠项目的建设情况有权查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华侨捐赠有关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财产的数量、用途、方式和选择受赠人。

第七条受赠人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与受赠人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对违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和捐赠协议的行为进行投诉。捐赠项目所在地侨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和处理,同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捐赠人。

第九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或感谢信。

受赠人应当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管理。

第十条 捐赠资金应及时存入被捐赠主体的基本户,实行分帐核算。资金到账后,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接收手续,如需换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转借捐赠款。

第十一条 捐赠人捐赠物资的,受赠单位应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做好物资分发工作,并将发放情况反馈捐赠人。

捐赠人从境外捐赠物资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侨务部门可引导捐赠人直接将物资寄送受赠地,必要时可以协助受赠人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捐赠人捐赠兴建公益性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华侨捐建项目建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明确约定外,不得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担保,不得改变华侨捐赠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四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报道和表彰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对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实施。

背景介绍

一、背景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紧密团结起来,发挥他们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积极作用,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最大限度把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中蕴藏的巨大能量凝聚起来、发挥出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全国较早颁布的华侨捐赠管理地方立法之一,为加强我市华侨捐赠事业管理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管理办法》于20009月颁布,20046月进行修正。今年,根据市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市侨办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

二、制定必要性

华侨捐赠是侨胞爱国爱乡、情系桑梓的具体体现。进入新时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捐赠管理情况有了新的变化,规章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侨务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侨务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推动华侨捐赠事业向我市更多领域延伸,维护捐赠人合法权益,为我市华侨捐赠事业长远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主要内容

《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共18条,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受赠人范围和捐赠用途、工作原则和部门职责、对捐赠工作的保护和鼓励、华侨捐赠办理流程、责任追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丰富立法目的和依据。将第一条立法目的修改为“为加强华侨捐赠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华侨捐赠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在立法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便和新的法律规定做好衔接。

(二)扩大受赠人范围和捐赠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原规章中的受赠人范围进行调整,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华侨投资企业自愿无偿向本市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活动”,增加了慈善法适用的捐赠情形,扩大了《管理办法》保护华侨捐赠的适用范围。

(三)调整华侨捐赠工作原则和部门职责。明确捐赠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将第四条修改为“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华侨捐赠有关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四)加强对华侨捐赠的保护和鼓励。明确捐赠人权利包括“决定捐赠财产的数额、用途、方式和选择受赠人”,“对违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和捐赠协议的行为进行投诉”,与受赠人签订具体的捐赠协议。对受赠人出具捐赠票据、做好资金管理、分发捐赠物资、办理境外捐赠入境手续等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侨务部门“可引导捐赠人直接将物资寄送受赠地,必要时可以协助受赠人办理有关入境手续。”对华侨捐建公益性工程项目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征得捐赠人同意可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予以表彰奖励,捐赠人对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在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914日至1013日。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意见建议1条,经认真研究,未采纳,已进行解释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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