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收费,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4项行政许可收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14项)
附件
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14项)
序号 | 取消的收费项目 | 主管部门 |
1 | 养犬管理费 | 市公安局 |
2 | 犬类经营许可证费 | |
3 | 临时逗留注册费 | |
4 | 旧货业上岗人员培训费 | |
5 | 氯气操作人员培训费 | |
6 | 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培训费 | |
7 | 机动车教练员证收费 | |
8 | 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费 | 天津海事局 |
9 | 报名考务费 | 市质监局 |
报名考务费 | 市统计局 | |
10 | 历史违章建筑、历史性违章用地收费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11 | 地热资源管理费 | |
12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准运证、驾驶员资格证费 | 市建委 |
13 | 驾驶员资格证费 | |
14 | 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收费 | 市安全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