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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01-19 11:25

一、修订《天津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工作。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2021年,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都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层级等进行了调整。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要求,贯彻落实最高检、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提出的新政策、新要求,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共同修订了2017年制定的《天津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和2020年制定的《天津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印发新的《天津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二、新《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实施办法》修订后分为七章,共41条,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将《补充规定》的内容纳入进来,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市司法局和市检察院的职责任务,强调了人民监督员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第二章管理部分,主要对人民监督员日常管理事务作详细规定;第三章使用部分,对抽选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的工作流程作出规定;第四章培训部分,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培训的组织实施等;第五章考核部分,明确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次划分和评定标准,增加了政治表现的考核内容;第六章保障部分,主要包括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经费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部分,主要是施行方面的规定。

三、新《实施办法》的亮点举措

新《实施办法》重点聚焦最高检、司法部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亮点举措:

一是完善相关情形条款规定。强调人民监督员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增加了不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和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规定,对人民监督员劝诫情形及免除资格情形的规定更加严格,并增加检察机关严格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监督条款。

二是健全监督办案活动抽选原则。在随机抽选、机会均衡的同时增加“就近与跨区履职相结合原则”,最大限度扩大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覆盖面,既能保障人人获得参与监督的机会,又能更好地保证监督的客观性、公平性、公正性。

三是增加往来文函参考样式作为附件。对市司法局、市检察院之间关于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通报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人民监督员意见与检察机关是否一致、是否采纳等统计事项,以便深入了解人民监督员履职作用发挥情况。

四是健全配套制度。同时修订2017年制定的《天津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规定》,调整优化补助标准,为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提升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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