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和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定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探索“繁简分流”的行政复议审理模式,天津市司法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探索简易审理程序,高效化解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制订《规定》的制度创新有哪些?
答:一是推进繁简分流工作。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繁简分流”相关文件精神,在行政复议领域探索建立简易审理程序,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简化办案流程,在30日内审结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体现高效的制度优势,使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快车道”。
二是降低行政成本。《规定》通过简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降低申请人的时间成本,节约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率。
三是优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规定》围绕化解争议优化审理程序,要求被申请人高效提交证据和依据,案件审理模式采用书面审理、当面审查、证据优先的综合性模式,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形式,保障当事人质证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四是探索复议前置程序。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重要指示,《规定》探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复议前置,通过建立市高院、市司法局协调联动机制,引导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使行政复议挺在行政诉讼前面,体现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进一步发挥主渠道作用。
五是促进矛盾实质化解。《规定》要求案件审理中以听取意见形式搭建双方沟通调解平台,同时建构以变更决定为中心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对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答复内容不适当或者未正确适用依据的,直接决定变更,用行政复议定分止争。
三、制订《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规定简易程序的范围。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或者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及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或者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还有申请人明显不以获取政府信息为目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是简易审理程序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受理的,在受理之日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且一般不得以延期或者中止审理方式延长审结期限。
三是简易和便捷主要体现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不制作书面受理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可以不提交书面答复,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不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听取意见时可以当面、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进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可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
四是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转化。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行政复议机构批准,可以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后的审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答复意见。
五是关于复议前置的规定。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当事人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到人民法院起诉时,可以引导当事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是简易程序与国家规定的衔接。目前,《行政复议法》处于修订过程中,如本规定执行期间,与国家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