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构建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建立“繁简分流”审理模式,推动提升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8日
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构建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推进繁简分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市、区人民政府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 下列类型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二)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或者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四)申请人明显不以获取政府信息为目的的;
(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通知行政复议审理的程序性事项、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第六条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
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制作或者不制作书面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应当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意见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听取意见可以当面进行,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进行。听取的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记录在案。
第九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也可以在听取意见时陈述答复意见,但应当在听取意见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行政复议机构能够确定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要求被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条 听取意见后,行政争议化解的,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审理。
行政争议未化解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5日内递交补充意见。
第十一条 当面听取意见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简化,主要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案件事实、决定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纷实质化解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变更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答复内容不适当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但未正确适用依据的。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构批准,可以转为一般程序审理,并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
(一)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书面提出转为一般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理由成立的。
第十六条 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的,可以自收到转一般程序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补充答复意见。
第十七条 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对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行政争议,引导当事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3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期间,与国家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