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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8-25 10:15

1.《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在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化,客观上需要建立一支专门的法治工作队伍,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开展各项工作当好法律参谋和助手,切实提高决策管理法治化水平。20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对推行两公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2018 12 月,司法部出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职律师的管理。20218月,中央依法治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市公职律师队伍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市公职律师队伍达1360人,占整体律师队伍人数的13.5%,已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共计477家,其中市级单位86家,区级单位391家。为加强我市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市中的作用,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管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保障公职律师制度措施在天津落地见效。

   2.《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规范细化了公职律师任职条件与程序、权利与职责、作用与保障机制、年度考核工作以及监督与管理等。其中,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公职律师定位及执业规则方面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二章为公职律师的准入与退出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公职律师证书申领审批程序、公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及公职律师证书注销方面的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第三章为公职律师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公职律师可以从事的法律事务、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方面的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章为公职律师的作用与保障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及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第五章为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部分,内容主要是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审核程序、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条)。第六章为公职律师的监督与管理部分,内容主要是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机制及违规惩处机制方面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第七章为附则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及《实施办法》生效施行方面的规定(第四十五至第四十七条)

 3.《实施办法》有哪些创新的举措?

《实施办法》在贯彻中央依法治国办及司法部相关文件精神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是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及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相关要求,明确了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度,其中,市级、区级党政机关应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各级人民团体根据本单位法治工作需要,推进公职律师工作,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或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实施办法》分别各用一个章节对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作用保障、年度考核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对公职律师的管理更为细化,更加符合本市公职律师发展的要求。

    三是《实施办法》增加了有关公职律师管理激励保障机制的内容,明确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产生的年度会费应纳入本单位预算,从而能更好地调动公职律师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

    四是根据《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办法》明确了申请公职律师材料中,可适用信用承诺制的材料清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首次担任公职律师的人员,应当参加职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是细化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明确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详细规定了每个等次的标准及不确定等次的情形,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激励公职律师依法规范履职。

 六是结合我市智慧律管系统,明确公职律师的申报工作、统计报表工作、年度考核工作全程网上进行,不断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尽可能为基层减负。

     4.公职律师是指哪些人员?

    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5.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应符合什么条件?

    申领公职律师证书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6.公职律师履行哪些职责?

 公职律师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起草、论证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审查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参与处置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信访案件;(五)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案件。

  7.公职律师如何转为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无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二)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及以上;(三)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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