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区信访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决策部署,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深化“访调对接”机制,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根据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流程
(一)甄别和告知引导。信访人采用来信、走访、信息网络、电话等形式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甄别该信访事项是否属于人民调解适用范围,信访事项较为复杂、难以立即甄别判定的,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可以征询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经甄别认为属于人民调解适用范围的,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通过当面、信息网络、电话等方式告知信访人,并宣传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渠道化解纠纷。
(二)委托移送。各方当事人同意采用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委托移送信访事项时,须填写信访事项委托移送函,连同载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信访诉求、事项概况的相关材料移送人民调解组织。信访人不同意调解的,按其他法定途径办理。
(三)调解受理。人民调解组织收到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委托移送函后,要对移送的信访事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研判是否适宜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对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指定人民调解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反馈移交或委托的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和理由反馈给移交或委托的部门,相关材料一并交还,并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信访事项。
(四)调查核实。人民调解组织全面细致了解信访事项反映内容和发生过程,当事人信访诉求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认真查阅研究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通过走访、取证等方式进行必要的查证核实。根据掌握的纠纷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研究确定调解方案。
(五)实施调解。调解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等事项。调解中,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摆事实、讲道理,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需要制作书面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调解员帮助其向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庭申请司法确认。在规定时限内,经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下达人民调解终止书,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六)反馈和回访。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的调解结果反馈给移交或委托的部门,并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调解统计数据;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要将调解结果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在调解协议书签定后两个月内进行回访,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二、工作职责
(七)信访部门职责。完善告知引导制度,结合不同信访形式的特点,分别细化甄别和告知导入流程。发挥“兜底”功能,妥善处理不适宜调解或者退回的信访事项,确保矛盾不上行。为派驻调解组织实质化运行提供业务用房、办公用品、通讯设施等必要保障。主动参与“访调对接”办结案件回访,加强教育跟进工作,巩固调解成果。
(八)司法行政部门职责。指导属地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规范开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将调解成功的案件纳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范围。联合信访部门共同指导做好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打造特色化、品牌化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支持聘用退休的法律工作者或者具有信访工作经验且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的人员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确保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九)人民调解组织职责。积极承接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导入的信访事项,依法依规、采取多种方式调处化解信访事项。在信访事项调解过程中,遇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属地党委政府、公安、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不良影响产生、扩大。
三、对接机制
(十)沟通联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要强化沟通联系,定期开展分析研判、研讨交流等,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依托信访、司法领域业务专家等,联合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水平。
(十一)专业协同机制。信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对于疑难复杂、化解难度大的信访事项,发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化解;司法行政机关要统筹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人才优势,合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十二)信息联通机制。信访事项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后,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要及时推送至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平台,为调解组织提供基础数据信息化服务支撑;人民调解组织在信访事项调解过程中产生的工作信息,要及时收集分析和汇总研判,夯实信息化数据平台,协同推进信访问题化解;努力实现信访信息平台和调解工作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四、组织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配合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开展调解,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业务咨询、协调联络、硬件保障等服务支持。要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机制融入服务保障各级综治中心建设,依托综治中心平台,进一步促进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深度融合、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附件:1. 委托移送函(存根)
2. 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
附件1
委 托 移 送 函(存根)
(20XX)津/区信访办移字XX号
XX市/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
兹有某某某上访投诉,反映XXXXXX一事。经我办认真研究甄别,认为其信访事项属于申诉求决类,符合下列第()项适用调解的情形:1.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2.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4.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委托贵委办理。有关材料附后,请贵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我办。
XXXXX
20XX年X月XX日
委 托 移 送 函
(20XX)津/区信访办移字XX号
XX市/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
兹有某某某上访投诉,反映XXXXXX一事。经我办认真研究甄别,认为其信访事项属于申诉求决类,符合下列第()项适用调解的情形:1.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2.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4.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委托贵委办理。有关材料附后,请贵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我办。
XXXXX
20XX年X月XX日
附件2
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
(20XX)津/区访调委终字XX号
:
我委受理的纠纷,因(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拒绝继续接受调解/在法定期限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决定终止调解,特此告知。
当事人(签名):
人民调解员(签名):
XX市/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备注:此件一式四份,两份交双方当事人留存,一份存档,一份转交委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