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已经2022年6月2日第2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天津市司法局
2022年6月7日
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根据司法部《“十四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津法发〔2020〕1号),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司法行政工作“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取得新成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司法部和市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天津市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我市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律师队伍规模不断壮大,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公证体制机制持续优化,仲裁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逐步覆盖至低收入群体,颁布《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实施市和区两级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取得新突破,司法所基层基础建设持续加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统筹推进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七五”普法规划圆满完成,网上学法用法考试已成为全国知名普法品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现平稳、安全、顺利、有效的工作目标。
截至2021年,我市共有律师事务所908家,执业律师9861名;公证机构22家,其中4家为合作制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185人;司法鉴定机构27家,司法鉴定人476名;仲裁委员会1个,外地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2个;人民调解组织6200余个,人民调解员2.1万余名;已建司法所258个,现有工作人员1219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一体化发展,全市共有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个,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6个,街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点250余个,5100余个村居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7*24小时“全业务”“全时空”运行,年接听量近44万通;12348天津法网线上服务功能日趋完善。近五年,全市律师共承办各类诉讼案件40.3万件,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9.2万件,担任法律顾问1.05万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4.3万件,律师参与公益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办理公证业务97万余件,仲裁案件5154件,司法鉴定业务23万余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3万余件,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22.3万余件,调解成功21.9万余件。自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施以来,4.5万余人次报名参考,7000余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深化法治创建活动,创建46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603个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2个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44个市级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和阵地优秀品牌,已培养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2万余名,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市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有效发挥。
(二)“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我国正处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法治需求更加迫切。《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天津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先后出台,法治天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公共法律服务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天津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大背景下,天津的区域功能定位更加突出,城市的品质全面提升,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要求公共法律服务更加主动、优质。同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法律服务供给质量和能力水平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业务范围较为传统,高端法律服务领域竞争力不强,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和首选率需进一步提高,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机遇、新挑战,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务必要胸怀“两个大局”,着眼长远发展,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全面分析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忠诚履职、创新竞进,抓住机遇、锐意进取,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式,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覆盖,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全面深化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增加和优化服务供给,稳步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打造法治建设先行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天津、平安天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人民至上,聚焦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坚持改革创新,将新发展理念贯穿公共法律服务各领域,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深入推动各项法律服务改革任务,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创新,促进资源共建共享、融合发展,拓展为民服务的新路径。
(三)2035年远景目标
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服务平台深度融合,服务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程度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得到满足,法治获得感不断提升。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显著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提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服务能力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逐步健全完善,广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增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在全面依法治市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四)“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
——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布局更加合理、结构优化、有序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运行管理更加规范、实现深度融合发展,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日趋丰富,服务领域不断
延伸拓展,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不断提升。(责任单位:法服一处、促进法治二处、律师处、法服二处,各区司法局)
——“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公民法治素养显著提升,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全民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形成具有天津特色的重要标志性普法成果。(责任单位:法宣处,各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效履行国家责任。修订《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创新法律援助便民利民举措,法律援助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责任单位:法服一处,各区司法局)
——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有效发挥。到2025年,全市律师总数达到1.2万名以上,建成15家左右综合性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建成100家左右定位明确、人才齐备、标准较高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律师调解、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效不断增强。律师队伍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责任单位:律师处、法服一处,各区司法局)
——公证服务供给进一步扩大。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到2025年达到200名。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活力和创新动力,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坚持和强化公证的公益性,提升民生领域公证服务供给能力,均衡配置公证服务资源,提高公证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增强公证工作能动性,充分发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用。(责任单位:法服二处,各区司法局)
——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落实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内控机制等制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开展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引导司法鉴定行业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落实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要求,增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有效衔接,强化司法鉴定在线信息化全流程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促进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责任单位:法服一处、政务处、人警处、网信办,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司法局)
——仲裁改革扎实推进。加强和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深入推进天津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健全完善仲裁规则,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自贸区国际仲裁”“知识产权国际仲裁”“金融仲裁”三大品牌建设,推进仲裁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庭审、裁决书在线数字签名,将天津仲裁委员会打造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商事仲裁机构。(责任单位:法服二处,仲裁办)
——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深化。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组织调解力量,进一步参与、完善三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积极参与、推动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出台;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拓展协会职能作用;持续做好天津市人民调解信息管理平台的推广使用。(责任单位:促进法治二处,各区司法局)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进一步完善。坚持法律职业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严格法律职业准入,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推动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标准化、信息化,以实用、实效为导向,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人才保障。(责任单位:职业资格处)
——司法行政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实现司法所政治建设进一步强化,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职能定位进一步优化,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司法所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责任单位:促进法治一处,各区司法局)
专栏1 “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主要指标 | |||
序号 | 指标内容 | 预期值 | 指标性质 |
1 | 街(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2 |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总体实现7*24小时服务(%) | 100% | 约束性 |
3 | 法律服务实现网上办理实现率 | 100% | 约束性 |
4 | 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配备率(%) | ≥95% | 预期性 |
5 | 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 | 95% | 预期性 |
6 | 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家) | 10 | 预期性 |
7 | 律师人数过百人律师事务所(家) | 15 | 预期性 |
8 | 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人) | 8 | 预期性 |
9 | 村(居)配备法律顾问的比例(%) | 100% | 预期性 |
10 | 区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11 |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率(%) | 100% | 约束性 |
12 | 每十万人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 80 | 预期性 |
13 | 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 | 100% | 预期性 |
14 | 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 | 100% | 预期性 |
15 | 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 | 100% | 预期性 |
16 | 每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人) | 1.5 | 预期性 |
17 | 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家) | 2 | 预期性 |
18 | 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仲裁机构数量(家) | 1 | 预期性 |
19 | 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20 |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达标率(%) | 80% | 预期性 |
21 | 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占人民调解员总数比例(%) | 15% | 预期性 |
22 | 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参训率(%) | 100% | 预期性 |
三、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党组织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坚持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政治保证。(责任单位:人警处、宣教处、法宣处、促进法治一处、促进法治二处、律师处、法服一处、法服二处、职业资格处、政务处、网信办、装财处,仲裁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司法局)
(二)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行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法律服务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以党建带队建促发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定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责任单位:促进法治二处、律师处、法服一处、法服二处,仲裁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司法局)
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三)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补齐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短板,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进一步拓展便民服务方式,延伸法律服务触角,聚焦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好满足乡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个性化的法律服务需求,营造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责任单位:法服一处、法宣处、促进法治二处、律师处、法服二处,各区司法局)
专栏2 “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项目 |
贯彻落实《天津市司法局“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实施方案》,以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切实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逐步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获得优质法律援助。开展“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实施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进乡村活动,推进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
(四)加强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布局,打破阻碍资源均衡发展的限制,依法放宽律师资源相对不足地区设立分所条件,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制定出台降低设立资产、减少派驻律师人数等政策,鼓励支持本市及外省(区、市)律师事务所在此类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引导律师资源相对丰富地区,通过对口支援、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的工作。加强公证服务资源布局规划、动态调配,加大对偏远区公证机构在公证员任职、任职前培训以及涉外公证办理资格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力度。推动公证服务专业人才资源跨区域有序流动,充分利用“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资格型人才政策,引进高素质执业公证员。推广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和远程视频咨询办证,支持采用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开展咨询和办证服务。(责任单位:律师处、法服一处、法服二处,各区司法局)
(五)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设定法律援助范围。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扩大残疾人受援人范围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免予经济困难核查情形的规定。健全完善公证、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服务费用。针对各类群体的不同特点,精选典型案例,做好以案释法。适应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法律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智能化服务适应老年人需求,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法服一处、律师处、法服二处,各区司法局)
五、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以提升实体平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目标,健全完善实体平台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功能,推动实体平台建设提档升级。充分发挥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综合服务、资源调配、运行监管和统筹调度等方面的枢纽作用,推动街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与司法所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将街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打造为服务群众的主阵地和一线的综合法律服务平台,实现全科服务和转介工作标准化。强化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的指引作用,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并有效发挥作用。推动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创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站点,拓展服务领域、打造服务品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日趋丰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转介引导等服务。(责任单位:法服一处、促进法治一处、促进法治二处、律师处、法服二处,各区司法局)
(七)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优化升级。按照国务院和司法部统一部署,积极对接全国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管理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接机制,加强系统对接和热线答问标准化知识库建设,提高应答标准化、一致性、专业性;提高接线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提升热线转办的精准度,强化数据归集和分析研判,确保接通率和满意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优化升级12348天津法网,健全完善与中国法律服务网的数据对接、业务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用户认证、统一服务流程、统一监督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强化信息查询功能,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的数据信息查询、案例查询、司法行政和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引等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智能法律问答等智能化应用水平,提高留言咨询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12348天津法网在线办事功能。(责任单位:法服一处、促进法治一处、促进法治二处、律师处、法服二处、网信办,市法律援助中心)
(八)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推动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深度融合,加强运营管理,建立有效衔接机制,提升三大平台服务资源整合利用效率。坚持网络统领,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平台,实现统一受理服务需求,统一分配服务任务,统一调度服务资源,统一归集服务数据。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单管理系统,健全完善“综合受理、统筹分配、分类处理”的服务流程,实现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在三大平台和法律服务机构有效流转。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促进法律服务信息数据共享、数据归集、数据整合,实现三大平台服务数据信息有效汇聚,强化数据分析结果运用,进行多维度、多角度的动态分析研判。到2025年,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全面覆盖、互联互通,“一端发起 三台响应”的三台融合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平台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责任单位:法服一处、网信办,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司法局)
专栏3 公共法律服务“三台融合”项目 |
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平台,实现统一受理服务需求,统一分配服务任务,统一调度服务资源,统一归集服务数据,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单管理系统,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跨平台、跨层级协同办理,实现服务数据信息有效汇聚,强化数据分析结果运用。 |
(九)推进“智慧法律服务”。持续推进律师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智慧查询、智慧服务、智慧管理、智慧应用等各系统的整合,拓展数据运用、延伸便利服务,以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引领和带动律师行业发展,提升律师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公证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全部提供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服务。升级仲裁案件管理系统,提升案件管理水平,改善网上开庭软硬件环境,提升互联网仲裁服务。建立“裁决书在线数字签名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公民法律服务电子档案,提高在线服务能力水平,逐步建立主动服务、精准服务机制。坚持需求导向,扎实开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科技创新支撑技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等应用系统集约型建设和应用推广。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律师处、法服一处、法服二处、网信办,仲裁办,各区司法局)
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十)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深入推进法治乡村(社区)建设,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强化动态管理,提高创建质量。加大乡村(社区)普法力度,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提升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水平。着力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责任单位:法宣处,各区司法局)
专栏4 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 |
1、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批分步骤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 2、培育选拔“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 3、加强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 4、建立健全激励制约机制,做好典型推广。 |
(十一)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持续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宪法精神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进网络。突出学习民法典,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推动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民法典,把民法典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学习重要内容。深入宣传与服务全市大局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任单位:法宣处,各区司法局)
(十二)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持续推进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着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与青少年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法治宣传教育,用法治精神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加大以案普法和以案释法力度。充分发挥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普法责任清单等制度作用,完善落实普法责任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创新普法形式,加强普法资源整合运用,持续打造“津门普法”基层普法平台,加强普法产品供给和推送,形成多级互动传播,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精准普法。(责任单位:法宣处、促进法治二处、律师处、法服一处、法服二处,各区司法局)
(十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文化建设,传承中华法系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发挥其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原创作品征集活动,提供更多更高质量法治文化产品。推动修订《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责任单位:法宣处,各区司法局)
七、保障司法公正
(十四)健全完善律师辩护代理制度。规范律师辩护代理行为,提高刑事辩护代理质量,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提升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便利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调查令”制度,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责任单位:律师处,各区司法局)
(十五)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统筹实际需求和服务资源,落实保障措施。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完善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落实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相关制度,统筹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法服一处、律师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各区司法局)
(十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服务窗口的设置要求,增强服务能力,满足来访接待、申请审查、私密会谈等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不断完善经济困难核查机制,探索推行诚信承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法律援助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指标体系,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常态化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第三方评估,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法服一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司法局)
专栏5 法律援助提升工程 |
结合我市实际,科学设定法律援助范围,有效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到2025年,我市每十万人口获得法律援助服务达到80件,不断提升法律援助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加强质量监管,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推动完成地方立法修订。 |
(十七)改革完善公证体制机制。落实我市《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坚持公证非营利性、公益性基本属性,推动建立健全符合公证行业特色、体现公证工作价值的公证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标准、公益二类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推进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充分落实公证机构用人自主权;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倡导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着力体现公证员的劳动价值,激发公证机构发展活力。落实公证投诉处理办法,提高公证质量和公信力。(责任单位:法服二处,各区司法局)
专栏6 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 |
改革完善公证体制机制,激发公证机构发展活力。坚持和强化公证公益属性,提升公证服务能力。到2025年,公证员队伍达到200名,“最多跑一次”“零跑腿”公证事项明显增多。 |
(十八)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使用衔接机制。实施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监管,实现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线赋码以及实施鉴定各环节的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开展诚信等级评估,促进司法鉴定行业依法诚信执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与司法鉴定管理使用单位的沟通交流,增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信息量和实用性。落实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水平及服务诉讼活动的能力。坚持公益属性,落实好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为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责任单位:法服一处,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司法局)
专栏7 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计划 |
落实资质认定工作要求,到2023年实现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专业资质认定覆盖率达到100%。 |
八、共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十九)创新新时代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指导群团组织、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培育、打造我市首个商事调解中心——滨海新区公信金融调解中心,规范各项制度,提升调解知晓率、公信力,承接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发展。(责任单位:促进法治二处,各区司法局)
专栏8 努力培育、打造我市商事调解亮点品牌 |
结合我市地域特点,与滨海新区联手培育、打造我市首个商事调解中心——滨海新区公信金融调解中心,规范各项制度,提升调解知晓率、公信力,承接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发展。 |
(二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完善“访调对接”“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等工作机制,持续推动人民调解员、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进驻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加强律师调解室建设,拓宽律师调解服务领域,推动在更多专业领域或行业设立律师调解组织,提高律师调解专业化水平和社会认可度。完善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检察听证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促进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对于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纠纷化解方式,探索仲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服务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责任单位:促进法治二处、律师处、法服二处,仲裁办、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司法局)
(二十一)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通过深化对口支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水平。持续推进和优化“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通过加强培训交流、拓展服务领域、明确服务标准、加强统筹调度等工作机制,提升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效能,切实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选树先进典型、推广工作经验,提升村(居)法律顾问知晓率。(责任单位:法服一处、律师处,各区司法局)
(二十二)强化司法所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推动实施《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2022—2024),全面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业务用房功能设置,推进天津市司法行政基层管理运行平台建设,提升司法所信息化应用。优化司法所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引。(责任单位:促进法治一处、律师处、法服一处、法服二处、网信办,仲裁办,各区司法局)
专栏9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
对照《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全面了解掌握司法所工作相关情况,梳理司法所困难问题,明确工作举措,有序推进《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落实,夯实司法所工作基础。加强信息化应用,建设天津市司法行政基层管理运行平台。 |
(二十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分析。以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数据采集机制,按照统一的标准,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强化数据分析结果运用。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衔接联动,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切实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有效防控和化解社会风险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法服一处、促进法治一处、促进法治二处、律师处、法服二处、网信办,各区司法局)
九、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积极推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基本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完善公职律师发挥作用机制,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办事。鼓励公职律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完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论证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责任单位:律师处、法服一处,各区司法局)
(二十五)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专业律师人才培养力度,拓宽法律服务领域。鼓励支持律师为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建筑房地产等市场经济专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股票公开发行、国有企业产权非公开转让等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持续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深化“律所联商会”机制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案件代理、法律意见出具等“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促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范和精减公证证明材料,完善一次性告知制度,探索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扩大“最多跑一次”“零跑腿”公证事项范围,不断优化公证服务。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部分公证事项“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托相关部门数据共享与核查,做好学历、学位、机动车驾驶证、纳税状况等“跨省通办”公证。聚焦优化营商环境,联合市知识产权局出台《天津市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加大知识产权调解工作力度。(责任单位:律师处、促进法治二处、法服二处,各区司法局)
专栏10 “律所联商会”机制建设项目 |
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天津市律师协会推动律师事务所与市、区两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全部建立联系合作机制,组织百家律师事务所与市属商会“一对一”结对,共同开展“五个一”法治体检专项活动,深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助力法治民企建设。 |
(二十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积极探索跨领域、跨区域、综合性服务模式,组织动员广大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深度参与“一带一路”、乡村振兴、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基地三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雄安新区建设提供精准高效法律服务,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京津冀仲裁机构区域合作模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差异发展。发挥天津仲裁委员会“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合作联盟”创始成员优势,服务自贸区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律师处、法服二处,仲裁办,各区司法局)
(二十七)推动建设一流法律服务高地。加强京津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协作交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协同发展。优化全市律师事务所整体结构布局,搭建律师事务所信息交流平台,鼓励引导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通过加盟、合并、重组等形式提升规模化、专业化水平;实施律师事务所品牌发展战略,认证推广一批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律师事务所。推进天津仲裁委员会规模化、规范化、智能化、国际化“四化”同步发展,做大做强“中国(天津)自贸区国际仲裁”“知识产权国际仲裁”“金融仲裁”三大品牌。(责任单位:法服一处、法服二处,仲裁办,各区司法局)
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
(二十八)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积极组织推进《天津市涉外律师人才培养规划(2020—2022年)》,实施“五个一工程”,依托天津涉外律师学院,着力在十大涉外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培养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眼光和国际视野的涉外人才。引入高质量、高水准、高素质的仲裁员,不断增强仲裁员队伍凝聚力,提升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责任单位:律师处、法服二处,仲裁办)
(二十九)推进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多元化、交流合作机制化。加强与“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环太平洋律师协会等国际或区域性律师组织交流,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律师协会合作,组织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扶持引导我市律师事务所“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积极推进我市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和港澳律师事务所与本市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工作。积极探索天津仲裁委员会与境外仲裁机构以及争议解决机构开展走访、交流、学习等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业务交流合作,力争创造仲裁国际合作的新实践。(责任单位:律师处、法服二处,仲裁办,律师协会)
十一、贯彻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三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围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严格按照“从严治考、规范管理、热情服务”的工作原则,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完善考试协调工作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扎实做好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天津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平性和权威性,增强法治人才优质增量供给。(责任单位:职业资格处)
(三十一)推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更加规范化。推动落实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工作“跨省通办”“一网通办”,不断提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严格落实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相关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强化服务措施,高质高效做好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审查、证书制作发放以及档案调转、信息查询等相关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水平。(责任单位:职业资格处)
(三十二)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落实《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天津市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和“先选后训”“谁选谁训”要求,推动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职前培训工作方案。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同堂培训制度,促进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责任单位:职业资格处、律师处、法服二处,仲裁办,律师协会、公证协会)
十二、组织实施保障
(三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落实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顶层设计,打破横向壁垒,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责任单位:法宣处、促进法治一处、促进法治二处、律师处、法服一处、法服二处、职业资格处、网信办、装财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司法局)
(三十四)加强经费保障。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适时按程序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办案补贴。(责任单位:装财处,各区司法局)
(三十五)推进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作用,探索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教育培训的指导,定期开展政治轮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实施《天津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定期推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情况供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充分利用“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加大公证员选拔、招录、招聘工作力度,提高公证从业人员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公证工作。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建设公证人才联合培养基地,推动建立公证行业就业见习基地,培育公证员后备人才。完善仲裁从业人员管理的制度体系,加强仲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提升仲裁从业人员专业水准,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责任单位:宣教处、人警处、促进法治二处、律师处、法服一处、法服二处,仲裁办,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
(三十六)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支持高等院校、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落实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相关措施;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组织专家学者紧紧围绕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深入开展理论研究,为深化改革提供智力支撑。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持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责任单位:法服一处、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