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各行业协会:
现将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司法局
2021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化
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和市委依法治市办《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平等保护,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一)加强立法调研,提高立法质量。在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法规规章起草或者审核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树立平等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立法理念,多措并举保证立法质量。健全征求企业意见工作机制,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合理意见吸收采纳。加强政策制定前的调研论证和实施后的评估。
(二)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把公平竞争审查贯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过程中,将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违法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是否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作为合法性审核的重点,要求起草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相关内容,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三)全面清理不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与《民法典》《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不符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助力解决招商引资、行业管理等领域政策冲突问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有关部门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二、坚持依法行政,营造公平发展法治环境
(四)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积极发挥新建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作用,监督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执法数据精确归集和基础信息实时调整。继续推进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及其配套制度,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配合市委依法治市办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典型差案”评查和“示范优案”评选。组织相关执法单位更新细化各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裁决工作,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受公平公正待遇。
(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作用。统筹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研发全市行政复议办案平台,开通行政复议网上申请新渠道,坚持依法复议、及时审理、有错必纠,切实加强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为争议双方搭建沟通平台,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六)大力整治运动式、“一刀切”执法、执法不作为。针对运动式、“一刀切”执法、执法不作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找出症结所在,提出解决办法。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运用,推动有关执法单位制定出台本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对民营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执法检查活动,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严防执法扰企,禁止违法“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现象,适时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项督察。
(七)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快推进简单证照类等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畅通线上申办渠道,在公证机构设立线下“跨省通办”服务窗口,打造线上线下紧密融合的公证法律服务路径。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审批工作,细化政务服务标准,编制完善操作规程,优化简化服务程序,开展“好差评”工作,不断提升行政效能。制定出台法律服务行业信用评级办法和分类监管制度,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协同市政务服务办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
三、坚持精准普惠,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八)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服务功能,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提升法律服务队伍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层次、多领域、一站式的公共法律服务。进一步发挥“12348”热线服务民营企业专线和“12348”天津法网服务民营企业信箱作用,全天候做好民营企业事项咨询转办工作,确保反映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法律维权服务环境。
(九)加强和改进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综合信息系统作用,积极推广电子公证书和远程视频办证,拓宽“零跑腿”和“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范围,便利企业办理公证。加强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线上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存证技术,深入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取证难题。应企业发展需求,积极发展合同类、保全证据类的公证业务,推动公证参与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开辟企业办理公证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简化服务流程,缩短办证时限,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上门服务,打通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
(十)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提高律师专业化服务水平,主动延伸法律服务领域,围绕企业开办设立、许可登记、投资融资、开拓市场、改制重组、挂牌上市、破产清算、企业注销等各个环节,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将法律保护关口前移。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积极拓展涉外法律服务,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多样化的跨境法律服务。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规范适用、执行调查、财产保全、执行救济中的作用,提高涉企执行效率。支持和鼓励律师事务所取得破产管理人资质,在“僵尸企业”清理处置、促进危困企业改制、破产、重组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探索扩大试点范围,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十一)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完善“访调对接”“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在滨海新区落地,成立“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行业积极参与商事、金融、保险、证券、知识产权等领域纠纷化解工作,减少企业讼累,提升市场主体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便利度。加强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线上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探索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仲裁优先推荐机制。
四、坚持普法为民,营造亲商安商社会氛围
(十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普法责任制。将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法规纳入“八五”普法重要内容,积极推动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与企业经营相关的重点专业领域普法,紧抓知识产权日、宪法宣传周等重要宣传节点,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丰富活动形式,营造依法守规的法治氛围,促进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持续推动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和旁听庭审制度化、规范化,将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纳入考试内容,进一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十三)建立市企业家法治服务中心。统筹整合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各领域法治资源,围绕法律服务、法治宣传、问题处理、决策参谋等重要环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平台,为企业提供集约化、精准化、专业化的“一站式”法治服务。
五、坚持高位推动,强化优化营商环境组织保障
(十四)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环节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作为,纵向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部署要求,横向对照先进地区找差距、补短板、创举措,强化协同联动,注重工作实效,力争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营商环境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工作专班、狠抓工作落实。市司法局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凝心聚力,步调一致,各司其职,联动推进;各区司法局要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沟通,努力作为,主动汇报,寻求支持,共同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
(十六)做好宣传推广。切实加强对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力度,用好“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转载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信息,优化升级门户网站,市司法局官网首页要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从政策发布、政策解读、公共法律服务、普法宣传四个板块系统展示司法行政机关优化营商环境职能工作。积极拓展传播渠道,共同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关心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