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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81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可将书面意见建议直接寄送天津市司法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邮政编码:3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箱反馈意见,传真:022-23082148,电子邮箱:lifasanchu@tj.gov.cn

                                  

                               2025724

(联系人:王莹;联系电话:022-23082148


草案正文


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第二章城市体检

第三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四章城市更新实施

第五章保障政策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了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更新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行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行动,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通过城市体检、专项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对城镇危旧住房、非成套住房、老旧房屋等开展更新,提升房屋安全和宜居水平;

(二)对城镇老旧小区开展更新和建设完整社区,提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

(三)对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开展更新,提升业态功能品质;

(四)对闲置商业办公等存量房屋和低效存量用地开展更新,完善城市功能;

(五)对老旧市政基础设施等开展更新,提高安全韧性保障能力;

(六)对城市环境和城市生态系统开展更新,提升城市生态环境水平;

(七)对城市文化遗产开展更新,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

(八)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规划引领,增强专项规划实施支撑作用;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提高城市韧性;坚持保护第一、应保尽保、以用促保,加强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城市更新必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机制,统筹推动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审议相关重大事项。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必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城市体检评估、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和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负责组织推动城镇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动业态功能提升等盘活存量资产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传承利用,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支持政策,做好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用地要素保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供热、燃气、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公园、绿地建设改造和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整治提升。

市水务部门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城镇供水、排水管线和设施等更新改造提升。

    市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重点商业设施等业态更新。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文物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市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数据、投资促进、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更新中心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中心,按照规定职责参与政策制定、相关规划和计划编制、城市体检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场运作】本市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畅通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众参与】本市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城市体检

第九条 【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评估效果、巩固提升的工作路径。

第十条 【城市体检任务和要求】城市体检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重点查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城市更新。开展城市体检的具体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 【城市体检分级实施】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对城市、城区、街区、社区、小区、住房进行体检评估。

城市体检重点对生态宜居、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产城融合、安全韧性、智慧高效等进行体检评估;城区体检重点对城市路网、老旧管网、绿色建筑、低效用地、闲置楼宇、老旧厂房利用改造等进行体检评估;街区体检重点对功能完善、整洁有序、特色活力等进行体检评估;社区体检重点对养老、托育、医疗设施等进行体检评估;小区体检重点对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管理健全等进行体检评估;住房体检重点对安全耐久、功能完备、绿色智能等进行体检评估。

第十二条 【城市体检专业服务】本市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定期体检和房屋安全鉴定相结合的房屋体检制度,完善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体系。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电梯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等专业性体检的,应当由专业单位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 【城市体检评估报告审定】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城市体检评估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确定城市更新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建设项目和实施时序,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 规划实施体系本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应当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专家、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将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

第十七条 【专项规划内容】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包括以下内容:

(一)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分析发展形势,明确规划基础条件;

(二)明确规划总体要求,提出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明确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

(三)明确规划的任务目标、阶段目标,制定规划指标体系;

(四)明确各专业领域城市更新任务、布局等内容;

(五)划定更新片区范围,明确各片区的更新目标、重点任务等内容;

(六)加强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做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产等挖掘和保护管控工作

(七)强化城市设计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引导作用,明确房屋、小区、社区、城区、城市等不同尺度的设计管理要求;

(八)明确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区住房建设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片区策划方案内容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结合片区的实际情况,划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和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和城中村更新改造,存量房屋和存量低效用地盘活,老旧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具体城市更新项目,明确片区更新目标、范围、内容、规划衔接、用地保障、运营管理、经济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条 方案与详规衔接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确需调整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步按程序依法办理,并结合城市更新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容积率核定优化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规划修改】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原批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库】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年度实施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市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项目投资、实施进度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未达到预期进度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实施主体做好整改落实。

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主体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依法确定实施主体。

自主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自主确定实施主体。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征询业主、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实施主体。

第二十五条 【实施方案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并进行公示。

区住房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涉及存量资产盘活、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生态系统修复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指导实施主体修改完善后上报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实施方案内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范围、更新目标、更新内容、资金安排和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分析,并明确土地和房屋产权取得方式、存量资源盘活措施、设计方案、建设计划、运营管理模式。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已包含相关审批内容且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第二十八条 【土地供应政策】根据城市更新地块具体情况,供应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以及划拨等方式。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城市更新中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依法依规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

对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零星土地(商品住宅除外),可以通过扩大用地方式予以整体利用,核发统一的规划条件,可以直接按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办理合并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土地审批政策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项目不增加建筑规模、不改变规划性质、不过大调整建筑风格形式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房屋盘活】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市场化方式,依法取得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涉及公有房屋的,经公有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主体可以协商公有房屋承租人通过货币补偿、房屋实物安置等方式退租,公有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将房屋经营权授权给实施主体。

第三十一条 【搬迁安置和征收】城市更新项目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搬迁的,实施主体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补偿价格、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充分协商,制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并签订协议。

搬迁安置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质量安全监管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涉及老旧小区改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配套改造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者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制定建筑安全加固改造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整体抗震、消防等性能。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监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审验管理城市更新涉及既有建筑和老旧街区改造利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消防安全。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应当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实无法执行的,可以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消防技术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老旧街区改造利用可以采取设置微型消防站、优化消防给水设施、拓宽疏散通道、规划临时避难区域等措施,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符合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移交实施主体应当在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对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联合验收;对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移交接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权属登记在缴清土地价款的情况下,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可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进行不动产登记。

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兼容多种功能的土地和建筑物,对于可分割的可以按照不同宗地范围、不同建筑区域或者楼层办理分割审批、分区分层设权,对应办理不动产登记。

城市更新项目存在立体开发的土地,可以按照地表、地上、地下分层或者按建筑功能分区办理分割审批、分别设权,对应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六条 后期运营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完成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城市更新项目后期运营的指导和服务,积极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

结合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同步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作用,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居民委员会因地制宜确定小区管理服务模式,维护更新改造成果。

第三十七条 房屋安全保障本市建立房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使用维修资金增值部分用于房屋体检,探索建立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后评估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开展后评估,并将评估纳入城市体检内容

第五章 保障政策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部门支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保障城市更新有序实施。

鼓励支持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参与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本市鼓励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机构参与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体检、房屋体检等工作,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四十一条 人才支持本市鼓励和推动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进驻社区,为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项目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十二条 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中央及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

本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强化信贷支持。

第四十三条 城市更新信息化建设本市加强城市更新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强化跨部门数据联动推进安全高效共享利用,赋能数字化应用场景,为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政府部门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法律责任适用原则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xxxxxxxx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送审稿)》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聚焦市委市政府“三新”“三量”决策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经验,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城市更新基本原则二是规范城市更新主要内容三是明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四是突出城市体检重要地位五是强化城市更新规划引领六是强化城市更新实施管理;七是完善城市更新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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