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升级浏览器版本到最新版本!
X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决策意见征集

【进行中】关于对《天津港口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交通运输委起草了《天津港口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天津港口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的时间为2025515日。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可将书面意见建议直接寄送天津市司法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邮政编码:3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箱反馈意见,传真:022-83597660,电子邮箱:lifasanchu@tj.gov.cn。

                                  

                               2025415

(联系人:高金锁;联系电话:022-83597660


草案正文

天津港口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天津港口发展,维护港口安全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推动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打造我国北方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战略支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天津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原则要求港口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智慧绿色、市场运作的原则,促进港口服务功能与产业带动功能、城市空间功能高质量融合

第四条智慧绿色枢纽港口市推进建设世界一流的智慧、绿色枢纽港口,提升港口智能数字化水平,推动港口绿色低碳化升级,扩大港口支撑和服务辐射能力。

第五条【区域协同发展】 本市积极推进天津港与周边港口的交流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功能分工,深化港口产业协作,推动构建世界级港口群。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等相关省市的协同配合,推动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拓展内陆省市服务范围,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政府责任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统筹港口和临港产业协调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

第七条【管理体制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港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天津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相关区政府职责】 滨海新区及其他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临港区位优势,科学编制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以产业发展带动港口发展,以城市治理水平提升保障港口发展。

第九条【港口总体规划】 天津港口具体范围按照港口总体规划确定

港口总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衔接。

第十条【港口岸线管理】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但国家批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和期限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逾期使用;确需改变或者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等手续。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发展】 本市支持完善港口危险货物储运功能,保障危险货物运输通道畅通。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维护管理】 市港航管理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港口经营人负责本单位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营条,并依法向市港航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还应当依法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向市港航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服务要求】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办理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

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人、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十八条【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本市支持完善口岸综合协调机制,加快智慧口岸建设,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提升口岸通关效率,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和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保通保畅措施】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等阻塞港口的情况,市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相关区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通畅。

疏港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条【其他业态监管要求】 在港口相关区域从事生产加工、装备制造、跨境电商、船舶修造、机动车检测维修整备以及新能源储存加注、充换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活动相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港口基础设施能级提升】 本市推动港口基础设施能级提升,加强锚地建设管理,疏浚优化航道,提升集装箱、散杂货、液体散货、滚装等码头能级,完善库场仓储功能,加快铁路、公路、水路集疏运网络建设,全面增强港口支撑产业发展能力。

第二十二条【智慧港口建设】 本市支持港口经营人利用卫星导航、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推进装卸、运输、仓储等环节的智能化建设,推动建设新型自动化码头,支持智能网联运输设备的规模化应用,加快港站智能调度、设备远程操控等综合应用,打造港口智慧运营和物流服务平台,实现生产作业自动化、运营管理智能化、物流服务数字化,提升服务效能。

第二十三条【绿色港口建设】市支持港口经营人优先采用清洁化生产方式,推动港口作业机械等设备设施更新改造,提升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推动开展船舶绿色低碳燃料加注业务,扩大港区电能、风能、氢能等应用范围。

本市加强港口污染防治,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提升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治理,推动和监督船舶污染物、港口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依法合规处理。鼓励使用清洁环保运输方式,优化港口集疏运作业,推动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向铁路、水运等方式转移,加快海铁联运发展。

第二十四条【枢纽港口建设】 本市鼓励港口经营人与航运企业拓展港口航线网络,开拓巩固远洋干线,加密近洋航线班次,做强内贸干线,发展环渤海内支线。支持完善拓展内陆物流网络,积极开发建设三北地区、中部地区内陆无水港,巩固和拓展跨境班列,打造亚欧大陆物流新通道,提升港口联通国内国际能力。

第二十五条港口全过程物流和经贸发展本市大力发展集装箱、滚装汽车等重点货类的全过程物流服务,推动港口产业带动物流产业发展。拓展保税、加工、仓储、交易交割等增值功能,延伸服务链条,提高港口货物增值空间,推动物流产业带动经济贸易发展。

第二十六条临港适港产业发展市支持装备制造、绿色石化、航空航天、新能源、粮油加工、冷链等临港产业发展,提升临港经济发展质量。支持培育跨境电商、海洋文旅、邮轮、游艇、大宗商品贸易等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航运服务业发展 本市支持完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鼓励航运经纪、航运金融、航运信息咨询、海事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与服务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升我市航运服务水平和影响力。

二十八条港产城融合发展特色片区本市加强统筹规划,立足港区、产业园区、城区发展基础,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港产城融合发展特色片区,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划分城市生态、生活岸线与港口生产岸线,完善生活和生产性服务设施,强化岸上旅游产品开发,激发港口城市活力。

第二十九条航运服务集聚区 本市支持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以重点航运楼宇为载体,集聚航运企业、船代货代和船舶服务、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航运要素,促进航运核心片区集聚发展。

完善城市航运服务功能,积极引进总部型、成长型航运服务企业,推动高端航运服务产业集群发展。促进航运与文化、休闲、旅游业融合,加强航运文化交流与合作,搭建高层级、国际化的航运交流平台,提升服务能级。

第三十条【安全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港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市港航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承担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港口经营行为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港口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负责港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特别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市港航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主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相关概念】 本条例所称港区,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用于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十四条【例外规定渔业港口和军事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为了加快天津港口发展,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推动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打造我国北方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战略支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委起草了《天津港口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天津港口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市委决策部署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强化提升港口管理服务水平,突出了以下重点内容:一是明确港口管理职责;二是加强港口建设及经营管理;三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四是推进智慧绿色枢纽港口建设;五是发挥港口带动作用,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六是加强区域港口协同发展。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发表意见 退出登陆

姓名
联系电话
意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