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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市文化和旅游局草了《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现将送审稿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至530日。

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截止日前书面反馈,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传真:23082353,电子信箱:ssfjlfec@tj.gov.cn

2024430  


草案正文

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传承与利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遗产,充分挖掘和展示大运河天津段文化和地域特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大运河天津段北起武清区河西务镇木厂闸,南至静海区唐官屯镇九宣闸,流经的武清区、北辰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西青区、静海区为大运河文化带的核心区,本市其他区为大运河文化带的辐射区。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天津段,其中包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北、南运河天津三岔口段;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天津段以外的运河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三)与大运河相关联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坚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维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和推进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各项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研究审议相关重要政策和其他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传承和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雄安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

本市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区域合作,充分发挥京津冀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协作机制作用,促进大运河沿线文化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资源、旅游资源等方面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保障,统筹现有资金渠道,设立大运河文化保护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遗产保护、文化传承、生态保护、流域治理等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注重运用市场化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九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市充分挖掘和阐释大运河历史文化价值和内涵,全面展现独具天津地域、人文和时代特色的津沽文化、河海文化、民俗文化和城市文化,传播大运河承载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讲好大运河天津故事。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划,编制本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规划应当分类制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城乡区域统筹协调等措施,并与国土空间、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遗产构成、遗产评估、保护措施等内容。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编制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明确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传统利用等主体功能区。

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中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段落,其保护要求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管理范围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

大运河文化遗产中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其管理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各级人民政府划定、批准的为准。

涉及大运河沿线其他相关遗产的,其管理范围以市和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十四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包含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等。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普查,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名录实施动态管理,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五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志、标牌和界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志、标牌和界桩。

第十六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在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规划等重要事项前,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并建立专家意见档案。

第十七条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空间与风貌,相关建设应当与大运河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推进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改善河道水系资源条件,完善防洪排涝保障功能,促进岸线保护和航运服务提升,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进水环境污染防治,确保大运河水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大运河适宜河段旅游通航功能,避免船舶航行对大运河文化遗产本体以及古遗址、古桥梁等运河遗产要素造成损害。

九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保持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生产生活延续性。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历史地名文化的研究、宣传和传承。

第二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市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完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机制,加强评估和动态管理。

本市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保护单位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本市应当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巡查督办和社会监督机制。发现大运河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事件,大运河沿线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重大事项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运河文化基础数据产生、整合和数据库建设,构建数据综合管理平台。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的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数据共享与动态维护机制,服务大运河考古研究、遗产保护、城市更新、文化传播等相关领域。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整合各类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依法及时查处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大运河生态环境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章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本市构建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大运河文化遗产展示体系,建设大运河文化带、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充分挖掘大运河历史文化内涵,提炼升华大运河文化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优化活态传承、加强创新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要求,系统推进保护传承、研究发掘、环境配套、文旅融合、数字再现等重点基础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大运河文化博物馆等展示场所,构建集藏品征集、档案管理、信息服务、学术交流、文物展陈、观光旅游、宣传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展示平台。

鼓励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文物资源和文化特色打造专题博物馆、陈列馆、运河公园等展示场所,展现区域特色运河文化。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线上展示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虚拟展示、智慧导览、沉浸式体验等数字化产品,拓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场景。

第二十九条 本市加强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和设施,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提供场所。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非遗传承中心、传承所、工作室,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鼓励传承人与高校、文化场馆、研究机构合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实训基地,拓展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途径。

第三十条 鼓励依托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名人故居、会馆商号、工业遗存、考古遗址等,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宣传。

第三十一条 大运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治乡村人居环境,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大运河沿线乡村历史价值、文化特色,发展都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大运河沿线乡村全面振兴。

第三十二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配套服务,打造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统一的文化旅游品牌,实现大运河旅游产品的品牌建设和品质提升,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分时、分段、分区域稳妥推进大运河适宜河段旅游通航。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利用大运河文化遗产,培育壮大与大运河文化密切相关的创意设计服务、内容创作生产、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重点领域文化产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创产品和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大运河沿线中华老字号、津门老字号品牌的振兴扶持力度,促进品牌价值提升和特色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设立大运河遗产文化研究和艺术创作基地,强化大运河历史文化和相关遗产综合性研究,开展以大运河文化为主题的戏曲、曲艺、文学、影视、书法、美术等领域的文艺精品创作、展演展播活动,打造大运河文化艺术品牌,弘扬传播大运河文化。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宣传,支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增强全社会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意识。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民间习俗、传统节庆、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等,宣传、展示大运河文化遗产。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将具有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中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志、标牌和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大运河是中国古代创造的一项伟大工程,是世界上距离最长、规模最大的运河,展现出我国劳动人民的伟大智慧和勇气,传承着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文明,2014年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一部书写在华夏大地上的恢弘诗篇。打造大运河文化带,深入挖掘大运河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2024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天津时提出了在推动文化传承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

当前,我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城市建设开发利用过度、临河村庄房屋占用河道;运河沿线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平有待提升运河文化资源挖掘、研究不足,产业化转化不充分传承利用质量有待提升等。因此,亟需通过立法来落实相关保护促进措施使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市高度重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2020年印发的《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提出,要健全法规保障,制定本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的地方法规。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分别将制定《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列入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度立法计划。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市司法局于2024年4月30日至5月30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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