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商务局起草了《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天津市司法局立法一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邮政编码:3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者电子信箱反馈意见,电话(传真):022-83597829,电子邮箱:ssfjlfyc@tj.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
2024年4月24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
(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引导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打造北方会展之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规划与引导、促进与发展、服务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科技、贸易、物流、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技术推介、商务洽谈、交流合作、营销展示和现场体验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
第三条 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品牌化、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会展业发展以及会展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会展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会展业综合协调、引导促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会展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投资促进、知识产权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支持会展行业组织发展,鼓励会展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研究、标准制定、评价评估和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会展业和重点会展活动的宣传推广,提升北方会展之都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对重点会展活动加强宣传,营造会展氛围。
第二章 规划与引导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会展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会展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文化旅游等规划有机结合。
第十条 市会展工作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根据会展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会展场馆。鼓励各区盘活现有资源,利用闲置商业载体、老旧工业厂区等存量空间载体更新改造会展场所,举办会展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会展基础设施以及交通、餐饮、住宿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合作交流,促进会展业协同发展,推动会展资源共享和有序流动,探索特色展会联展、巡展,深化会展产业合作,共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品牌。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会展业发展战略布局,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在国家会展中心(天津)等展馆常年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性展会。
本市支持现有展馆错位发展、良性竞争,不断完善会展业场馆载体功能,提高经营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品牌会展培育、会展业宣传推广、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人才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市、区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对本市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方式,为会展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本市会展产业,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市和区人民政府举办会展活动的,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加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
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支持土地、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向会展产业聚集,构建产业链条完整、基础设施完善、生产生活配套的会展产业生态体系。
第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引进会展企业和品牌展会。
鼓励各类企业、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或者举办会展活动。
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参与场馆运营,并在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通关流程、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会展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会展企业集团。
本市支持中小会展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会展企业联合办展,推动中小会展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十条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品牌展会培育机制,开展品牌展会评价,培育产业特色鲜明、城市韵味突出、文化底蕴深厚的展会,促进品牌展会发展壮大。
本市鼓励会展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开发利用展会名称、标志、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对展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会展产业集群,推动建立健全行业配套、产业联动、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会展产业链,促进策划运营、物流仓储、设计制作以及与会展活动相关的各类专业服务组织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会展业与本市智能科技、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举办与重点产业契合度高、关联性强、支撑作用明显的会展活动,带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技术交流与创新,提升产业发展能级。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会展业与商贸、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联动发展,推进集餐饮零售、特色休闲、文娱健身等业态的特色商圈建设,发展特色会展休闲度假区,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商务、外事、投资促进、文化旅游等部门和贸易促进机构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和申办国际知名会展活动,推动国际会展产业要素在本市聚集。
鼓励会展企业建立境外分支机构和营销网络,加入国际会展行业组织,推动会展项目国际认证,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会展载体、展陈技术、服务模式创新,推动会展业数字化、智慧化、生态化转型升级,培育会展经济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线上线下双线融合创新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市积极发展绿色会展,推动实施绿色会展标准,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使用低碳、环保、节能及可循环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倡导绿色制造、绿色采购、绿色搭建,提升绿色办展水平。
第二十七条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会展业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政策,加速集聚海内外优秀会展人才。
本市支持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并根据相关规定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引入国内外会展高等教育资源,优化会展业相关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培养高端复合型会展人才。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等部门搭建产教融合平台,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和会展企业建立会展教育、科研、培训和实践基地,推进产学研协同合作。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中介组织参与会展活动,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对接签约、投资促进、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配套服务。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优化会展营商环境,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为会展活动举办提供信息咨询、政务协助等服务,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和现场监管模式,为参展企业和观众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会展活动期间,举办场所停车泊位充分使用仍有不足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周边道路情况设置临时停车区域。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展会设立户外广告提供支持和便利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市应当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开设会展服务专区,将与会展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专区统一办理,并建立多部门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会展活动举办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会展活动综合保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保障、交通协调、人员疏导、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综合保障工作,区人民政府认为超出区级保障能力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保障机制。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依法快速处理会展中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积极运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及时处理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接待点,配合、协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会展活动纠纷处理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会展行业标准认证,推行会展行业标准化运营,推动建立会展管理和服务等的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会展工作部门等建立会展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优化调查方法,建立会展业统计数据库,开展大数据分析,并对会展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会展活动安全主体责任。会展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参展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配合做好安保工作。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
会展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会展业信用建设,加快健全场馆单位、举办单位等会展企业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政府部门的招展引展和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的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二)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三)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
(四)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众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会展业是衡量一个城市开放度、城市活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我市会展业有一定的发展基础,近年来,相继成功举办了中国建筑科学大会暨绿色建筑博览会、第105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中国(天津)国际汽车展览会等多个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展会,有效促进我市经济增长。世界智能大会、碧海钓具展、北方自行车电动车展、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AMR中国国际汽保汽配展等已形成品牌影响力。夏季达沃斯论坛、国际直升机博览会、国际矿业大会等成为天津扩大开放的重要平台。但是,我市会展业的发展水平与城市地位还不相匹配,长期徘徊在国内城市中游水平,年展览面积在200万平方米左右。2023年,我市展览面积达到256万平方米,相较广州(超1100万平方米)、上海(超1700万平方米)存在明显差距。长期以来,我市会展业发展顶层设计还不完善,城市载体功能对会展经济支撑不足,会展营商环境不尽如人意。
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会展业发展,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上合组织青岛峰会成功举办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办好一次会,搞活一座城”,深刻揭示了发展会展经济的重要意义。2019年5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为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发来贺信,对天津会展业发展产生巨大激励和鞭策。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建设“北方会展之都”,敏尔书记、张工市长就加快发展会展经济多次调研、批示指示。2023年,由商务部与天津市政府共建的国家会展中心(天津)项目全面建成投用,与梅江会展中心形成“一城两馆”的有效梯次搭配,总展览面积达67.1万平方米,城市展馆面积跃升至全国前列,天津成为国家会展战略布局重要支点。当前,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北方商贸中心城市建设正深入实施。以上这些充分说明,会展业发展既迎来了重大历史机遇,也肩负着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艰巨使命。因此,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优化会展业市场环境,打造北方会展之都,有必要制定《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市司法局于2024年4月24日至5月24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