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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对《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现将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724日。

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截止日前书面反馈,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传真:02283597850,电子信箱:ssfjlfec@tj.gov.cn

  


  

  

  

2022718  

(联系人:市司法局立法二处  刘冲;联系电话:02283597850


草案正文

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和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和健康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服务形式】本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通过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为签约居民提供基础性和个性化的医疗卫生服务。

家庭医生团队或家庭医生个人承担签约服务具体工作。

第三条【服务内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指导等基本医疗服务

(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开展健康状况评估,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开展健康咨询和健康指导服务;

    (四)优先提供本医疗机构的专科科室预约、定期家庭医生门诊预约、预防接种以及其他健康服务的预约服务;

  (五)根据与上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的合作协议,优先提供转诊服务;

  (六)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为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患者酌情增加单次配药量,延长配药周期,并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用药安全信息;

  (七)在中医医师的指导下,提供中医健康教育、健康评估、健康干预等治未病服务;

(八)服务协议约定的个性化服务;

(九)因地制宜开展的其他服务。

第四条【特殊人群】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行动不便、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确有需求的签约居民,按规范提供可及、便捷的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第五条【机构条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提供适宜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应设置全科医疗科或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

(二)具有满足签约服务需要的人员;

(三)配备符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求的诊疗和信息化设施设备;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人员条件】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家庭医生实施签约服务: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

(二)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或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在岗临床医师;

(三)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的退休临床医师。

    第七条【团队组成】家庭医生团队应当由家庭医生、护理人员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和签约服务内容,可以选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成员。

    家庭医生团队原则上由家庭医生担任团队负责人。

第八条【签约居民】本市常住居民可以就近选择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并选择一个家庭医生团队或者家庭医生个人为其提供签约服务。

签约居民在服务期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医保报销优惠政策。

第九条【处方延伸】对上级医疗机构下转的签约居民,家庭医生依据病情可以延用上级医院医嘱处方药品。

对前款规定的药品,与上级医院有效衔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相关部门适当放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

第十条【签约服务费】市人民政府按照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原则,应当合理核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收费标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

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担的部分,医保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由签约居民个人承担的部分,签约居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民政部门、残联等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政府职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激励保障机制,推动建立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提升签约服务质量。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落实辖区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任务,加强对有关部门监督考核。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基层医务人员配置、财政投入等保障。

第十二条【信息化】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医保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签约服务”,积极推广应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信息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队伍建设】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引进、培养、培训和激励等机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做好表彰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推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的各类表彰评选应当向家庭医生团队适当倾斜,提升家庭医生团队职业荣誉感,畅通家庭医生团队成员职业发展通道。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评价机制,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反馈渠道,及时处理签约居民的投诉与建议,并将其作为家庭医生团队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上级医疗机构支持】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依法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患者开设绿色通道、为家庭医生预留号源、住院床位等资源。

第十六条【社会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宣传,扩大签约服务社会影响力,营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职业操守】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按照“健康守门人”和“费用守门人”的要求,依法依约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

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

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7年,我市启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相继出台了签约服务费、签约绩效考核、医保支持措施和双向转诊标准等4项支持性政策,制定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标准、家床服务规范和签约协议范本等10项制度规范,形成了“1+4+10”政策体系,保障签约服务有序合规2022市人大常委会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立法列入年度审议项目

当前,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仍存在签约机构布局不均衡、签约团队与人员数量短缺、信息化支撑不足等问题,与签约居民多元化的签约服务需求仍存在差距。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更好服务百姓健康,需要通过以立法程序的形式进一步固化签约服务工作机制,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工作的扎实推进。市人大于20222月将《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列入立法项目,并计划于9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草案)》共分为十九条,包括立法的目的依据、签约服务形式、服务内容、机构条件、人员条件、政府职责、考核评价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依据和签约服务形式内容。若干规定(草案)》中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依据;第二条规定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内涵、具体形式及承担主体;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明确了居民签约家庭医生享有的服务项目。

(二)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机构资质和人员条件。若干规定(草案)》中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我市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资质以及团队构成。

(三)明确签约服务对象与协议方式。若干规定(草案)》第八条规定了签约服务对象的条件,并提出可实行弹性化服务年限,以及签约居民在签约服务期限享受医保报销优惠政策

(四)明确签约服务经费的筹资来源。若干规定(草案)》第十条明确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主要来源和构成,并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团队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的签约服务经费提供支持。

(五)明确签约服务中政府责任与保障机制。若干规定(草案)》中第十一条明确了政府部门在经费投入、监督考核、机构规划、人员配置等方面承担的责任;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从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评价考核机制、上级医院支持和加强社会宣传等方面明确了签约服务的具体保障机制。

(六)明确签约服务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若干规定(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务人员和签约居民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责任。


背景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是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抓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新形势下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途径。

我市2017年启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为提请审议项目,提案机关是市政府。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市司法局于2022年7月18日至7月24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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