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000770601785K
地址:
根据河西区司法局《河西区司法局关于涉 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调查处理工作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3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你单位实际负责人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2年11月15日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且判决已生效。
2. 你单位司法鉴定人耿楠故意做虚假鉴定。
(1)耿楠在2020年6月对 “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一案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过程中,作为本案司法鉴定人,为了达到 降低血液中乙醇含量数值的要求,在按正常程序进行了平行操作,且测定结果相对相差不超过10%,符合《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的情况下,违规再次实施2次检验并选用数值相对较低的测定结果。耿楠替换了已符合技术规范的鉴定谱图,篡改了定量结果,出具了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津津实〔2020〕毒物鉴字第4359号),属故意做虚假鉴定。
(2)耿楠在2020年9月对 “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一案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重新鉴定过程中,作为本案司法鉴定人,为了达到 降低血液中乙醇含量数值的要求,在按正常程序进行了平行操作,且测定结果相对相差不超过10%,符合《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的情况下,违规再次实施4次检验,并选用数值相对较低的测定结果。耿楠替换了已符合技术规范的鉴定谱图,篡改了定量结果,出具了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津津实〔2020〕毒物鉴字第6985号),属故意做虚假鉴定。
3. 你单位司法鉴定人王树喜、焦炎、耿楠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
你单位司法鉴定人王树喜、焦炎、耿楠在2019年6月对 “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一案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过程中,在本案司法鉴定人王树喜按正常程序进行了平行操作,测定结果相对相差不超过10%,符合《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的情况下,非本案司法鉴定人耿楠为了达到 降低血液中乙醇含量数值的要求,违规再次实施4次检验,并选用数值相对较低的测定结果。耿楠替换了已符合技术规范的部分鉴定谱图,篡改了定量结果。王树喜、焦炎作为本案司法鉴定人未能落实鉴定人负责制度,对鉴定谱图审查不严,根据耿楠篡改的定量结果,出具了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津津实〔2019〕毒物鉴字第7951号),属司法鉴定程序违法。
上述事实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津0103刑初48号〕;《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津西检建〔2022〕71号)、《河东区纪委监委监察建议书》(津东监建〔2022〕1号);津津实〔2019〕毒物鉴字第7951号、津津实〔2020〕毒物鉴字第4359号、津津实〔2020〕毒物鉴字第6985号案件的存档案卷、谱图;《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据证明。
2023年5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司罚告字〔2023〕第1号)、《听证权利告知书》(津司听告字〔2023〕第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司法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