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赵梦华,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天津尚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511531489,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
经查明,2022年2月7日,赵梦华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同案犯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赵梦华未提出上诉。2022年6月15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赵梦华律师档案基本信息;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津0116刑初1968号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津03刑终79号;3.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4.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津司罚告字〔2022〕第3号);5.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津司听告字〔2022〕第3号)。
2022年7月1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立案;2022年8月16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同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津司罚告字〔2022〕第3号)和《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津司听告字〔2022〕第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赵梦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吊销赵梦华律师执业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司法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