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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司罚决字〔2021〕第7号
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25 10:42

当事人:冯建民,男,汉族,1956      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199410536761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经查,2019126日,冯建民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事判决作出后,冯建民本人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冯建民律师档案基本信息;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京0108刑初2280号;3.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4.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津司罚告字〔2021〕第7号);5.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津司听告字〔2021〕第7号)。

本机关认为,冯建民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吊销冯建民律师执业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司法局

202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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