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乔智,男,汉族,1980年 ,公民身份号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310649628。
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
经查,2020年9月4日,乔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乔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乔智律师档案基本信息;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津01刑初82号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津刑终61号;3.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4.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津司罚告字〔2021〕第6号);5.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津司听告字〔2021〕第6号)。
本机关认为,乔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吊销乔智律师执业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司法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