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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司罚决字(2017)第1号
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12-19 00:00

天津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韩子勇,男,汉,1963    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天津市静海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号:102121119890015

经查明,韩子勇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7511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作出后,韩子勇本人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2.天津市静海区监察局《关于给予韩子勇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津静监发〔201724号)。

本机关认为,韩子勇被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情形,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吊销韩子勇公证员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个月之内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司法局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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