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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7-20 00:00

天 津 市 司 法 局 文 件

津司发〔2017〕129号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准予设立

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河西区行政审批局:

你局《关于设立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的请示》(津西审批社〔201711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司法局经审核决定:

一、同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在天津设立分所,该分所名称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英文备案名称为:BEIJING DHHTIANJINLAW FIRM       

二、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天津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该分所设立后,隶属于河西区司法局管理,同时接受天津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四、该分所设立后,应办理派驻分所的律师执业证变更手续,领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分所的登记事项,应当到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分所的登记事项也应当作相应的变更。

六、律师事务所分所及派驻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应经常性地对所内律师和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七、该分所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各项开业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河西区司法局备案。

八、该分所设立后,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九、该分所开业半年后,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半年工作报告并接受主管区司法局及审核机关的验收复核。

 

 

201772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