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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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司发〔2025〕8号
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5-08 14:35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级执法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涉企行政检查,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我们牵头制定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5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防止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涉企行政检查职权

    (一)明确检查范围。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调查、核验的活动。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不特定事项实施的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实施的行政检查。个案检查是指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行政检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执行。

(二)明确检查主体。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市、区、乡镇(街道)三个层级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由委托主体承担。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全面深入、不留死角、于法有据、严格规范的原则,分别梳理和确认本系统、本地区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自查和清理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科研院所等实施的行政检查。20254月底前,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主体资格进行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告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并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告。(市司法局牵头,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理检查事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并与权责清单相衔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认领的原则,全面清理本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和实施层级,经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定。区司法行政部门结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回收工作,组织认真清理并审核本地区乡镇(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定。20255月底前,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导致事项发生变化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清理程序要求,自法定依据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定,按规定予以调整和公布。(市司法局牵头,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执法人员。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不得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推广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电子查询功能,方便在线查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消除执法质疑。人民警察证件的管理使用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五)拓展非现场检查。涉企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涉企行政检查主体通过实地核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的行政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涉企行政检查主体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数据收集、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行政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逐步提升非现场检查比例;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不再实施现场行政检查,推动实现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建立综合执法队伍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动完善非现场检查程序规则,规范本领域非现场检查的实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减检查频次。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推行综合查一次,推动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完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抽查和部门内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时,对信用好、风险低的检查对象可以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信用差、风险高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20256月底前,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要求,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需要,确定本系统同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包括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频次,不包括根据上级机关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频次。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全年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的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内容。(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检查标准。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标准,结合本领域行业监管风险点和监管实际,进一步明确每个行政检查事项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要点等,分类制定行政检查表单,并自制定之日起15日内反馈市司法行政部门。深入探索一业一查,率先在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领域内,由发起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制定部门间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和检查要点。(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涉企行政检查程序

(八)制定检查计划。每年4月底前,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制定年度日常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时间、检查实施层级等。专项检查应当严格控制数量,根据客观需要确需部署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时间、检查实施层级等。

专项检查计划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批准同意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对专项检查计划的检查事项、检查频次和检查实施层级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备案后的专项检查计划提交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公示。因紧急部署等原因需对专项检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于调整后15日内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行政检查,无需再重复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市司法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制定检查方案。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检查方案,经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应当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及时报告,并在检查启动后15日内补办批准手续。严禁以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内设机构、受委托组织负责人替代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履行批准手续。严禁违反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行政检查异地协助规则,超出属地管辖范围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扫码入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或者按照其他规定确定。行政执法人员入企前,应当主动出示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检查码,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检查码的,也可以出示载有涉企行政检查主体、项目、依据、时间、执法人员等信息的检查任务单。检查对象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查看行政检查信息,核验行政检查真实性,查看检查结果,并对检查过程进行评价反馈。(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检查行为。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当按照统一的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探索在检查对象依法要求听证后,涉企行政检查主体组织第三方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涉企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集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执法信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柔性执法。持续推进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检查对象及时自我纠错、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后果,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对本系统行政检查工作的指导规范作用,细化量化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落实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和优案差案双评制度,鼓励结合本领域实际编制企业合规经营指南。202512月底前,市司法局组织汇编天津市行政执法免罚清单,推动各领域实施首次违法或者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市司法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控专项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根据本领域监管客观需要,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线索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确需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可以部署专项检查;必要时,评估工作可以征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意见。专项检查需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不得超出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个案检查。拓展监督渠道,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检察监督、审计监督、行政复议和12345便民服务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案件线索交流对接机制,形成整体监督合力。涉企个案检查,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个案检查合理频次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工作实际确定。个案检查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可以合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实施。(市司法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及工作保障

(十五)评估执法效能。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和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统筹。市司法行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促进涉企行政检查提质增效。(市司法局牵头,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执法监督。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工作情况检查、案件评查、专项监督、督办以及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开展活动等方式,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对不具备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实施检查、未按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施检查、未按程序规定和检查标准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超过年度频次上限、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制发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及时督促纠正;对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检查对象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涉企行政检查的不当检查行为,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市司法局牵头,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数字赋能。严格落实《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信息归集办法》,采用直接录入方式的检查主体应当在每个执法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案件信息准确、及时归集至执法监督平台,实现应归尽归。优化执法监督平台功能,强化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入企扫码信息、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等数据的分析比对,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市司法局牵头,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工作统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规范、细化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各级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加强检查人员、计划、方案等的管理,并将涉企行政检查规则和标准等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必训内容,涉及下沉职权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并做好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培训,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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