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司法局、工商联:
现将《关于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日常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7月15日
关于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日常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我市若干措施,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更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推进法治民企、清廉民企建设,市司法局和市工商联就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日常沟通联系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长效联系机制
1.市司法局与市工商联探索建立高层适时会商机制,就双方关注的重要议题、热点问题进行磋商。双方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商,研究需要共同推动落实的合作事宜。
2.双方共同推动区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工商联建立联系机制,开展日常对接沟通,加强层层协调联动,提高基层法律服务能力。
3.市司法局法治调研处、市工商联法律服务部具体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司法局、区工商联参照市司法局和市工商联,确定负责日常沟通联系的责任部门。
二、搭建联合调研平台
4.双方共同围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问题开展联合调研活动,也可互相邀请参加调研,并做好调研成果转化,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三、完善立法意见征求机制
5.市司法局在制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起草或者审核与民营经济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注重听取市工商联的意见和建议。在推进与民营经济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中,督促起草单位在立法工作中听取市工商联、有关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6.对涉及民营企业权益的立法项目,双方可以联合或者由市司法局委托市工商联举办座谈或者调研,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利益诉求,在立法和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吸收,切实提高相关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健全法治宣传合作机制
7.在民营经济领域共同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坚持基层导向,围绕民营企业关注的法律法规或法律热点问题,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各类节点,集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服务民营企业全过程。
8.市司法局支持市工商联通过民营经济法治建设会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法律培训等形式,开展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活动。
五、建立服务法治民企建设机制
9.市司法局充分发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服务企业职能,健全中心与市工商联相关部门工作机制,根据商会及民营企业的法治需求,双方适时举办专题研讨会和培训会,为企业家在津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精准、高效法治服务。市工商联积极为民营企业搭建法律服务平台,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10.双方共同畅通律师、公证及仲裁与民营企业联系渠道,推动扩大社会化法律服务规模,优化法律服务结构,为共建法治民企提供专业高效服务。
11.双方联合推进在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
12.市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律资源优势,支持在工商联、商会建设专门的法律维权服务工作机构,应邀派员协助工商联、商会做好会员企业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权益维护、纠纷调解等工作。
13.双方共同推动民营企业“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和商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将法律服务关口进一步前移,不断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14.市司法局与市工商联按照司法部、全国工商联建立“万所联万会”机制的要求,推动律师事务所与工商联所属商会结对,建立常态化联系合作机制,搭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新平台,更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六、支持工商联提升法律服务能力
15.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商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为工商联、商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促进基层工商联和商会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
16.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组织引导律师事务所发挥法律专业优势,通过举办法律讲堂、专题培训、座谈交流等活动,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
七、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7.深入落实《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 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双方共同指导商会组织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规范设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开展商事调解试点工作,依法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18.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商会在参与仲裁委员会组建等工作中发挥作用,鼓励支持仲裁机构从工商联组织和民营企业专业人士中选聘仲裁员。工商联在民营企业中深入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将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19.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各级工商联组织依法参与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推荐工作,推荐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工商联组织、商会组织和民营企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八、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20.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可通过工作简报、专题通报等方式及时交流工作信息,为双方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