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中各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修改和废止,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三、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司法局
2020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天津市人民政府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5.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6.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
7.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8.天津市公安局
9.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10.天津市司法局
11.天津市财政局
12.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海洋局)
1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15.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6.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7.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8.天津市水务局
19.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服务办公室)
21.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广播电视局、天津
市文物局)
22.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中医药管理局、
天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3.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25.天津市审计局
26.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港
澳工作办公室)
27.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8.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9.天津市体育局
30.天津市统计局
31.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32.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33.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4.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35.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
府民防办公室)
36.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37.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市营商环
境办公室)
38.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9.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40.天津市戒毒管理局
41.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42.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43.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4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45.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46.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
47.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8.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49.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50.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
5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2.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53.天津市档案局
54.天津市公务员局
55.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天津市版权局)
56.天津市电影局
57.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58.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59.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60.天津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61.天津市国家保密局
62.天津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6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64.天津市气象局
65.天津市地震局
66.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67.天津市烟草专卖局
68.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69.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70.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71.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72.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