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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7-30 00:00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律师专业水平

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现将《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司法局

 

 

                              天津市司法局

2019730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

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和《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队伍建设,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切实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 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律师专业水平评

价工作的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反映律师专业水平。坚持改革创新,在总结律师执业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结合律师专业领域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开展工作。注重评价实效,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 试点范围。在全市范围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

评定机制试点工作。试点期间,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暂不参评专业律师。

二、评价内容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专业评定专业律师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一)专业领域。专业律师的评定范围选择为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9个专业领域。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已获得2个专业律师称谓的,可以在注销其中1个或者2个后,申报其他专业的专业律师,但每名律师同时拥有的专业律师称谓不得超过2个。

(二)参评条件。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专业律师。

1. 政治表现。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诚信状况。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且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期间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3. 执业年限。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每年承办1件以上该专业领域案件或项目的条件。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的专业领域应与其申报的专业领域相一致,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每年承办1件以上该专业领域案件或项目的条件。

4. 执业能力。参评律师应当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贡献,符合各领域律师专业能力的评价指标。

(三)评定机构。律师专业能力评定由市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考核评定。

1. 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2. 评审委员会管理。由市律师协会制定评审委员会遴选规则、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管理和评价能力建设。每年度开展律师专业能力评定工作前,市律师协会应当将拟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报市司法局审定。

3. 禁止回避情形。受过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的,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的,或者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过不称职等次的,不得担任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参评律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近三年内与参评律师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或者与参评律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应予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由市律师协会做出相关回避处理。

三、评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前发布评审通知或公告,明确参评的时间期限、具体程序、申报材料等。

(二)自主申报。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作区分处理。

(三)律所考核。参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参评律师经律师事务所考核同意后,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在专业领域连续执业的证明材料、反映本人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参评律师的考核意见、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等。律师事务所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在区级行业党组织出具的意见。

(四)组织评审。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律师协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对参评律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补正,并制作参评名单连同相应申报材料提交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

律师专业能力评审根据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领域律师专业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进行评价,突出考察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各领域律师专业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及修订,应当由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讨论通过,报市司法局备案。

  书面审查根据参评律师专业领域承办的案件数量、案件复杂程度及相关专业能力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书面审查合格后视为符合该专业领域评价要求,方可进入现场评审环节。

现场评审采用个人陈述、专业面试、答辩、案卷抽样评估、查阅律师执业档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议等方式,实行量化积分,并设置评审通过的最低分数线。

(五)公示与颁证。评审通过的,由市律师协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提出异议的,由市律师协会提交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律师协会制作、颁发专业律师证书,并向市司法局备案。

(六)评定结果运用。专业律师评定结果应当在12348天津法网、天津司法行政网、天津市律师协会等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优先推荐专业律师进入市律师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并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参考。

四、监督管理

(一)跟踪管理。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每3年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专业律师予以表彰。

(二)违规处理。参评律师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加评定。参评律师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参评资格经过评定的律师,经发现在提交材料、参加评审等阶段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并公告;由市律师协会对律师做出相应处理。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师协会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三)注销程序。专业律师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的,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等次的,或者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等情形,由市律师协会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专业律师注销已有专业律师称谓的,应向市律师协会提出注销申请。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办理,收回其专业律师证书,并进行公示,同时向市司法局备案。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涉及广大律师的切身利益。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此项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密切协作配合,压实工作责任,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积极稳妥推进。市律师协会要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律师执业特点和专业化需求,制定各领域律师专业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配套措施要加快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建设,建立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挑选政治坚定、品德良好、专业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20198月底前要完成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组建工作,并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要坚持边推进、边探索、边研究、边完善,不断改进评价方式方法,注重业内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逐步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宣传试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影响力,为推进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针对广大律师关心的问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律师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研判,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