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对市政协第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529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23 17:30

天津市工商联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商会调解组织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提案,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研究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近年来,我市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贡献了力量。

一、强化顶层设计,为商会人民调解提供制度保障

2019年,市司法局与市工商联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业务范围、规章制度和调解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和指引,促进我市商会调解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建立一个、规范一个”的原则,推进商会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企业、社会组织自身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力,对于解决民营企业的各类商事矛盾纠纷、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截至目前,我市在市调协备案的商会人民调解组织38个。

二、开展联合调研,推动商事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为推动商会人民调解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司法局联合市工商联、市公安局深入宁波、福建、重庆等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研,进一步推动商会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队伍情况、矛盾纠纷化解情况等方面深入交流,指导提升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水平。

三、创新工作方式,探索支持新型商事调解组织开展

支持各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调解组织,发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信调解中心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商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指导滨海新区司法局组织中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项制度,逐步推进我市商事调解工作标准化。该中心商事调解工作的经验成效,多次在京津冀研讨会上推广

四、关于相关调解组织的设立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发布的《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显示,我国的商事调解发展迅速,调解组织数量日益增多且呈多元化发展,主要有行业协会商会和仲裁机构设置的商事调解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商事调解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以及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在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设立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内设机构),为会员企业提供调解服务,且不收取任何费用,成立后,相关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司法行政部门。

如需设立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商事调解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商事调解专项服务,可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相关政策要求,在获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复文件后,到区审批局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成立后依法开展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五、关于成立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

申请人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相关政策要求,在获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复文件后,到市民政局申请基金会的成立登记。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政策要求,该基金会要符合慈善组织条件,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该基金会(慈善组织)要在依法登记满二年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后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至此达成设立具有公募资格基金组织目标。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实际,加强商事调解工作调研,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完善商事调解制度,做好商事调解的统筹指导,推动落实标准化发展纲要,鼓励调解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做到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2024年4月2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