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天津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现就文件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为加快推进我市司法鉴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全市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诚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分类管理的定义、基本原则、等级标准、不予评定情形及评估程序;第二章评估内容,明确了诚信等级评估的主要内容、评分标准、量化标准调整方式及评估周期;第三章差异化管理措施,明确了对A、B、C、D各等级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措施内容;第四章结果运用,明确了评估结果的运用方式。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法律责任、正式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5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