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天津市公证行业服务效能综合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文件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为加快推进我市公证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全市公证行业规范诚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组织制定了《评价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公证行业服务效能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对象、遵循的原则、等级指标及评价周期。第二章评价内容,明确了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第三章评价程序,明确了评价工作步骤、评价结果异议处理方式、直接确定为C级和暂不予评定等级情形。第四章管理措施,明确了不同等级对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五章结果运用,明确了评价结果运用方式和途径。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权主体和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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