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监管,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含免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就制定《裁量基准》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制定《裁量基准》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管理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做好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既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助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合理确定使用条件;有助于对裁量空间进行明确量化、具体化,力求达到罚错相当的法律效果。
二、制定《裁量基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三、《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裁量基准》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27种违法情形,并以表格清单的形式列明了违法主体、违法情形、处罚依据、违法种类及幅度、违法程度、裁量情节、处罚结果、实施主体等8方面内容,同时,针对较轻、较重、严重3档违法程度分别设置了相应的处罚结果。
四、《裁量基准》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