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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含免罚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9-15 16:09

为进一步加强公证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含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现就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制定《自由裁量基准》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司法部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组织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个别存在同案不同罚等合法但不合理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司法行政机关权威和执法公信力。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助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合理确定适用条件;有助于对自由裁量空间进行明确量化、具体化,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同案异判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裁量基准直观、易操作,减少了权力寻租的机会,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

二、制定《自由裁量基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自由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由裁量基准》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情节、处罚结果、实施主体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11种违法情形,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种违法程度,对每种违法程度细化了裁量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相应规定了具体处罚结果

四、《自由裁量基准》有哪些亮点?

答:此次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特别提出,对于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情节,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于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和转变执法理念均具有重要意义。

  五、《自由裁量基准》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2022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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