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1 |
名称 |
承担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法定依据 |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公民个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受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 (三)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四)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管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依法接受和使用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助。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或书面通知—受理审查—书面告知—提供援助 |
运行要件 |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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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2.监督落实情况,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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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082259 电子邮箱:tjflyzgzglc@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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