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2.1 |
名称 |
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关于天津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津编办发〔2012〕105号)主要职责: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通知—集中教育—考核—反馈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1.按照市局矫正处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区司法局的需求,对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道德教育、警示教育等课程 2.组织社区服刑人员撰写《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参加集中教育训诫的心得体会》及《社区服刑人员承诺书》。 3.针对认识及承诺书进行研判,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考核情况反馈给各区司法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010128 电子邮箱:grandeur_1@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纪庄子前街2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