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序号 |
名称 |
1 |
承担监狱、戒毒干警的岗位培训和市司法行政系统处级以上干部任职资格培训;承担监狱、戒毒干警的擒拿格斗等专门技术和体能训练任务 |
1.1 |
司法行政系统处级以上干部任职资格培训及监狱、戒毒干警岗位、技能、体能培训 |
2 |
开展律师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 |
2.1 |
开展律师人员培训 |
2.2 |
开展律师人员学术交流 |
3 |
组织律师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 |
3.1 |
组织律师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 |
4 |
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年检注册、投诉处理、违纪查处等律师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
4.1 |
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
4.2 |
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面试考核) |
4.3 |
组织年检注册 |
4.4 |
组织投诉处理 |
4.5 |
组织违纪查处 |
5 |
负责行政法制理论研究和立法前的调研工作 |
5.1 |
负责行政法制理论研究和立法前的调研工作 |
6 |
承担规章立法后的评估工作 |
6.1 |
承担规章立法后的评估工作 |
7 |
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 |
7.1 |
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 |
8 |
负责编纂相关法规、规章外文译本 |
8.1 |
负责编纂相关法规、规章外文译本 |
职责事项信息表
司法行政系统处级以上干部任职资格培训及监狱、戒毒干警岗位、 技能、体能培训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司法行政系统处级以上干部任职资格培训及监狱、戒毒干警岗位、技能、体能培训 |
法定依据 |
根据《关于改革调整市司法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87号),负责监狱、戒毒干警的岗位培训和市司法行政系统处级以上干部的任职资格培训;承担监狱、戒毒干警的擒拿格斗等专门技术和体能训练任务。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接受培训任务—拟定培训方案—组织培训—组织考核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1.接受市司法局、市监狱局、市戒毒局相关部门委托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 2.进行培训前期准备,联系培训场地,聘请师资,印制培训材料等 3.组织教学教务实施工作 4.组织考核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928450-826 电子邮箱:ssfzx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前街10号 |
开展律师人员培训信息表
序号 |
2.1 |
名称 |
开展律师人员培训 |
法定依据 |
1.根据《关于改革调整市司法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87号),开展律师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组织律师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年检注册、投诉处理、违纪查处等律师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协同配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协同配合组织培训 |
运行要件 |
电子邮件报名信息 |
责任事项 |
协同配合举办组织培训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928450-826 电子邮箱:ssfzx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前街10号 |
开展律师人员学术交流信息表
序号 |
2.2 |
名称 |
开展律师人员学术交流 |
法定依据 |
根据《关于改革调整市司法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87号),开展律师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组织律师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年检注册、投诉处理、违纪查处等律师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协同配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协同配合组织学术交流 |
运行要件 |
举办学术交流申请表 |
责任事项 |
协同配合举办学术交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928450-826 电子邮箱:ssfzx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前街10号 |
组织律师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信息表
序号 |
3.1 |
名称 |
组织律师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 |
法定依据 |
根据《关于改革调整市司法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87号),开展律师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组织律师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年检注册、投诉处理、违纪查处等律师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下发通知—网上审核通过—收取申报材料—审核纸质材料—汇总 |
运行要件 |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 3.公示通告 4.业绩报告 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获奖证明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 6.按申报级别提交相应数量论文原件 7.按申报级别提交相应数量案卷 8.继续教育证原件及申报相应级别所需学时 9.其他材料 |
责任事项 |
1.主动公开相关文件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核职称申报网上及纸质材料 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通过审核允许申报的告知(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5.按要求申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928450-826 电子邮箱:ssfzx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前街10号 |
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信息表
序号 |
4.1 |
名称 |
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
法定依据 |
根据《关于改革调整市司法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87号),开展律师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组织律师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年检注册、投诉处理、违纪查处等律师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协同配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协同组织预审 |
运行要件 |
1.《天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5.与接受申请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6.申请人员出具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书面承诺 7.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8.由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10.接受申请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接受资格的情况说明 11.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
责任事项 |
协同配合组织预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928450-826 电子邮箱:ssfzx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前街10号 |
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面试考核)信息表
序号 |
4.2 |
名称 |
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面试考核) |
法定依据 |
根据《关于改革调整市司法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87号),开展律师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组织律师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年检注册、投诉处理、违纪查处等律师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协同配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协同配合组织审核 |
运行要件 |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总结》、《实习鉴定书》 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4.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5.《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实务训练目录及内容 7.三份实习期内签订的由指导律师代理的有效委托合同 8.其他材料 |
责任事项 |
协同配合组织审核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928450-826 电子邮箱:ssfzx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前街10号 |
组织年检注册信息表
序号 |
4.3 |
名称 |
组织年检注册 |
法定依据 |
根据《关于改革调整市司法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87号),开展律师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组织律师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年检注册、投诉处理、违纪查处等律师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协同配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协同配合组织审核 |
运行要件 |
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 3.纳税凭证 4.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5.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6.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7.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8.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9.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0.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责任事项 |
协同配合组织审核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928450-826 电子邮箱:ssfzx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前街10号 |
组织投诉处理信息表
序号 |
4.4 |
名称 |
组织投诉处理 |
法定依据 |
根据《关于改革调整市司法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87号),开展律师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组织律师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年检注册、投诉处理、违纪查处等律师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协同配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协同配合组织调查 |
运行要件 |
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 1.投诉书(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被投诉的律师及所属律师事务所,投诉请求及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所签订的委托书、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费票据 5.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及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等 6.委托他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 1.投诉书(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被投诉的律师及所属律师事务所,投诉请求及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所签订的委托书、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费票据 4.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如法定代表人不能来投诉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及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等复印件 |
责任事项 |
协同配合组织调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928450-826 电子邮箱:ssfzx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前街10号 |
组织违纪查处信息表
序号 |
4.5 |
名称 |
组织违纪查处 |
法定依据 |
根据《关于改革调整市司法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87号),开展律师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组织律师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准入、年检注册、投诉处理、违纪查处等律师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协同配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协同配合组织开展审查 |
运行要件 |
1.答辩材料 2.证据材料 3.其他材料 |
责任事项 |
协同配合组织审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928450-826 电子邮箱:ssfzx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前街10号 |
行政法制理论研究信息表
序号 |
5.1 |
名称 |
负责行政法制理论研究和立法前的调研工作 |
法定依据 |
根据《关于改革调整市司法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87号),负责行政法制理论研究和立法前的调研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依据领导批示或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
运行要件 |
领导批示或有关单位委托书 |
责任事项 |
形成研究报告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928450-826 电子邮箱:ssfzx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前街10号 |
规章立法后评估信息表
序号 |
6.1 |
名称 |
承担规章立法后的评估工作 |
法定依据 |
根据《关于改革调整市司法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87号),承担规章立法后的评估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依据领导批示或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
运行要件 |
领导批示或有关单位委托书、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
责任事项 |
形成评估报告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928450-826 电子邮箱:ssfzx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前街10号 |
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信息表
序号 |
7.1 |
名称 |
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 |
法定依据 |
根据《关于改革调整市司法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87号)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天津政府法治智库规则>的通知》(津司发〔2020〕4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报批、组织实施、报告 |
运行要件 |
领导批示或有关单位函件 |
责任事项 |
组织研讨会或形成论文汇编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928450-826 电子邮箱:ssfzx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前街10号 |
负责编纂相关法规、规章外文译本信息表
序号 |
8.1 |
名称 |
负责编纂相关法规、规章外文译本 |
法定依据 |
根据《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关于改革调整市司法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87号)负责编纂相关法规、规章外文译本。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司法行政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报批、组织实施、成书 |
运行要件 |
经批准的方案、中文正式文本 |
责任事项 |
形成汇编及译审文本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928450-826 电子邮箱:ssfzx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纪庄子前街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