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3 |
名称 | 仲裁文书送达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文件)《天津仲裁委员会章程》《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
实施机构 | 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天津仲裁委员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仲裁中心 |
职责边界 | 四个部门分别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1.立案受理后,由立案秘书根据仲裁申请人提供的己方及被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EMS特快专递向案件当事人寄送仲裁文书及案件其他材料。 2.案件受理后从第2日开始,由指定的秘书负责查询EMS邮寄情况,并电话联系当事人核实。 3.经过电话核实未送达到,且提供新的地址的,重新邮寄。 4.电话联系不上受送达人,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地,送达地在天津市的,由秘书直接送达;送达地在外地的,联系当地仲裁委员会委托送达。 5.经过上述直接或者委托送达仍然不能送达的,联系申请人提供其他送达地址,无法提供其他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释明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6.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登记情况或者自然人户卡、公告申请及公告费的,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
运行要件 | 受送达人联系电话、送达地址。采取公告送达的,需要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企业登记情况或者自然人户卡、公告申请及公告费 |
责任事项 | 送达方式和标准严格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7章的规定。 |
监督方式 |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万顺大厦 监督电话:022-280120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