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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浦南路81号; 邮编:300201

来源:  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7-12 08:44
职能介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并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对外公开电话 
022-28012068
地址、邮编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浦南路81号;
邮编:300201

职责清单 

(天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目录

序号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仲裁案件服务

1.1

仲裁案件受理


1.2

仲裁费的收取与管理


1.3

仲裁文书送达


1.4

仲裁案件档案管理


(仲裁案件受理)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仲裁案件受理

法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文件)

实施机构

业务三部、天津仲裁委员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仲裁中心

职责边界

业务三部、天津仲裁委员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仲裁中心分别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1.立案咨询(包括对当事人立案咨询答复及不予受理);
2.签收立案材料;
3.办理受理手续,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4.向被申请人发送答辩通知书;
5.向业务一部、业务二部等部门转交案卷。

运行要件

1.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仲裁协议、证据材料;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有代理人的,需要委托手续。

责任事项

按照《仲裁法》及《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规定受理仲裁案件。

监督方式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万顺大厦
监督电话:022-28012068

(仲裁费的收取与管理)信息表

序号

1.2

名称

仲裁费的收取与管理

法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文件)《关于核定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6]193号)

实施机构

综合部

职责边界

综合部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1.收费。审核仲裁收费通知单;收取仲裁费;开具发票;仲裁收费通知单盖财务收讫章,一份财务作为收费原始凭证,一份交由业务三部入案卷。
2.退费。审核退费的请示报告及相关退费材料;开具红字发票并按照结案文书开具承担发票;仲裁收费通知单盖财务收讫章,一份财务作为收费原始凭证,一份入案卷;办理退款。
3.换票。开具红字发票;依据结案文书重新开具发票。

运行要件

1.提供仲裁收费通知单、结案文书、退费请示报告等;
2.提供相关开票信息;
3.发生退费或换票情形需提供原立案发票或上传信息表。

责任事项

1.仲裁收费严格按照国办发[1995]44号文件和津价费[2006]19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2.对当事人提出的收费问题要耐心给予解答。

监督方式

仲裁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万顺大厦
物价局监督电话:12358     监督电话:022-28012068

(仲裁文书送达)信息表

序号

1.3

名称

仲裁文书送达

法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文件)《天津仲裁委员会章程》《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实施机构

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天津仲裁委员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仲裁中心

职责边界

四个部门分别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1.立案受理后,由立案秘书根据仲裁申请人提供的己方及被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EMS特快专递向案件当事人寄送仲裁文书及案件其他材料。
2.案件受理后从第2日开始,由指定的秘书负责查询EMS邮寄情况,并电话联系当事人核实。
3.经过电话核实未送达到,且提供新的地址的,重新邮寄。
4.电话联系不上受送达人,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地,送达地在天津市的,由秘书直接送达;送达地在外地的,联系当地仲裁委员会委托送达。
5.经过上述直接或者委托送达仍然不能送达的,联系申请人提供其他送达地址,无法提供其他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释明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6.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登记情况或者自然人户卡、公告申请及公告费的,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运行要件

受送达人联系电话、送达地址。采取公告送达的,需要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企业登记情况或者自然人户卡、公告申请及公告费

责任事项

送达方式和标准严格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7章的规定。

监督方式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万顺大厦
监督电话:022-28012068

(仲裁案件档案管理)信息表

序号

1.4

名称

仲裁案件档案管理

法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文件)《天津仲裁委员会章程》《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档案管理规定》

实施机构

业务一部

职责边界

业务一部负责案卷归档、检查、管理,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天津仲裁委员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仲裁中心分别作好案卷整理工作。

运行流程

1.指定仲裁庭秘书后,上述各部门秘书分别及时收集案卷文书、材料,案卷审结后,根据本会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订卷,填写相关内容。
2.业务一部指派工作人员定期组织订卷检查工作,订卷不符合要求的,由案件秘书重新整理订卷。
3.业务一部指派工作人员按期组织案卷归档工作,由订卷人与业务一部指派工作人员完成案卷交接手续。

4.已经归档的卷宗,需要借阅的,由档案管理人员向主管副主任提出报批登记手续。

运行要件

各办案秘书及时上交完整案卷材料;需要借阅归档案卷的,借阅人或者借阅单位出具符合规定的申请。

责任事项

严格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档案管理规定》履职

监督方式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81号万顺大厦
监督电话:022-2801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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