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5日,本报二版以《财大气粗“黑老大”飞扬跋扈难逃“法网”》为题,对公安机关通报的一起涉黑案件进行了报道。昨日从市高院获悉,该起涉黑案件已完成一审宣判,主犯领刑25年。
针对阎某等4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阎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活动据点,通过招聘员工、笼络亲友等方式,雇用财务等专业人员,网罗大量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建立以阎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潘某年、马某刚、史某为骨干成员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以公司运营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职责分工和日常管理。为攫取非法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通过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高利放贷等方式,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强迫企业交易,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等犯罪手段,索取、侵占他人财产及企业资产,聚敛巨额非法财产,用以支持组织活动,壮大组织实力,扩大组织影响力,严重破坏天津市的金融秩序和企业营商环境。该组织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破坏生产经营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和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逃避司法机关打击,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相关被告人还实施了该组织之外的犯罪活动。
法院依法认定阎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高利转贷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2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该组织中的3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没收或发还被害人。其余涉案人员亦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