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杜某等10余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杜某等人,以河西区某菜市场、和平区某别墅等地为据点,长期聚集滋事,以暴力、威胁、辱骂、恐吓等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聚敛大量财富,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杜某为首,被告人藏某某、司某某、王某等10余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三次以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予严惩。该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中所获收益,系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应当依法追缴、没收。被告人杜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杜某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对被告人王某、司某某、藏某某、杨某某分别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或责令退赔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