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24〕3号)[查看更多]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查看更多]
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执行,并根据国家和我市低收入人口认定政策变化实行动态调整。[查看更多]
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指引》第三条规定,天津仲裁委员会可以提供下列服务:(一)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人数;(二)指定仲裁员或者更换仲裁员;(三)对仲裁...[查看更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查看更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查看更多]
依据《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24年)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查看更多]
依据《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24年)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查看更多]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六)其他...[查看更多]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查看更多]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查看更多]
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指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天津仲裁委员会为临时仲裁提供服务的,应当向该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明确服务内容的申请...[查看更多]
(1)申请人与拟设立律所所在辖区司法局沟通后获取律管平台登录账号及密码;(2)登录律管平台申请律所核名,按照附件具体要求上传所有材料后点击报送。核名完成后申请...[查看更多]
(1)申请人所在律所登录律管平台办理新执业申请,按照附件具体要求上传所有材料后点击报送;(2)区级、市级网络预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材料;(3)预审核通过后,根据区...[查看更多]
(1)申请人可通过电脑或手机搜索“天津市司法局—服务办事—律管平台—首页‘办事指南’栏目”,点击、查阅相应办事指南。若有相关疑问,可进行电话咨询。(2)各区司...[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