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5〕津狱刑执字第26号
罪犯高坤,男,1941年1月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20万元,责令共同退赔200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至2029年5月12日止。目前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 2025年12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2月5日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5〕津狱刑执字第26号
罪犯高坤,男,1941年1月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20万元,责令共同退赔200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至2029年5月12日止。目前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 2025年12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