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5〕津狱刑执字第23号
罪犯王建强,男,1971年1月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服刑期间减刑十三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目前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5年10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