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5〕津狱刑执字第13号
罪犯路学,男,1964年11月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未缴纳),责令共同退赔390358.3元(未缴纳),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31年12月24日止。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批准其于2025年5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27日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5〕津狱刑执字第13号
罪犯路学,男,1964年11月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未缴纳),责令共同退赔390358.3元(未缴纳),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31年12月24日止。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批准其于2025年5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