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5〕津狱刑执字第11号
罪犯孟照勤,男,1946年10月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止。现在天津市康宁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5年4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11日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5〕津狱刑执字第11号
罪犯孟照勤,男,1946年10月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止。现在天津市康宁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5年4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