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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来源: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3-25 09:41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5〕津狱刑执字第8

罪犯李杨,男,1986年2月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8年4月30日2029年7月29日止。目前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严重疾病,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5324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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