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5〕津狱刑执字第5号
罪犯武晓勇,男,1981年10月出生,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止。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5年1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31日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5〕津狱刑执字第5号
罪犯武晓勇,男,1981年10月出生,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止。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5年1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