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5〕津狱刑执字第2号
罪犯柴志彬,男,1963年2月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12月2日至2026年12月1日止。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批准其于2025年1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22日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5〕津狱刑执字第2号
罪犯柴志彬,男,1963年2月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12月2日至2026年12月1日止。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批准其于2025年1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