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4〕津狱刑执字第17号
罪犯李国顺,男,1974年7月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1日至2027年2月8日止。后经四次减刑,现刑期至2025年3月8日止。目前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且病情危重,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4年10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