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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维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来源: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9-12 15:06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4〕津狱刑执字第16

罪犯郭维庆,男,1939年5月出生天津市静海区故意杀人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1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29年1月9日止。后经四次减刑,现刑期2025年6月9日止。目前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严重疾病,且病情危重,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49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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