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4〕津狱刑执字第16号
罪犯郭维庆,男,1939年5月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因故意杀人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1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29年1月9日止。后经四次减刑,现刑期至2025年6月9日止。目前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且病情危重,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4年9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