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4〕津狱刑执字第15号
罪犯范容华,男,1953年11月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因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千一百万元、责令退赔1357580元、责令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135024498元(均未全部履行)。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31年2月22日止。目前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4年7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