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4〕津狱刑执字第12号
罪犯陆树刚,男,1970年12月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114541.66元(未缴纳),现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35年4月30日止。目前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因该犯患严重疾病,且病情危重,监狱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罪犯陆树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我局批准其于2024年5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