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4〕津狱刑执字第2号
罪犯王兴良,男,1953年9月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59万元以及孳息,并发还被害单位(已执行),现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目前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4年1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