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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兴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来源: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1-31 08:47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

2024〕津狱刑执字第2

罪犯王兴良,男,19539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59万元以及孳息,并发还被害单位(执行),现刑期自2014年3月10日2024年8月2日止。目前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严重疾病,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规定,批准其于20241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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